近日,湘雅附二刘翔峰事件在网络上被传得沸沸扬扬;虽然过度诊疗是众所周知的医疗系统的一大顽疾,但这次的刘翔峰事件却远远超出了我们的理解。一个本应是“救死扶伤的好医生”,却能“黑”到如此恐怖程度,还真是头一次见。人们的三观被震得稀碎。如果网上对刘翔峰博士所作所为的种种反映是真的,那真是应了那句老话“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对此,湘雅附二医院发布情况通报称,刘翔峰已被停职,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值得注意的是,湘雅附二医院在情况说明书中用于表达初步调查结果的措辞是“刘翔峰在就医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仟律网想说的是,如果刘翔峰的行为如网上所说的那样,那么刘翔峰的问题绝不是轻描淡写的“不正常医疗行为”,而是已经涉嫌违法。如果不依法严惩刘翔峰,不足以平息公众的巨大愤怒,也不足以给受害者一个公正的交代,更不足以震慑那些对刘翔峰施暴的人。没有被曝光。那么,刘翔峰依法应该犯什么罪呢?《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有罪。因此,仟律网只能先使用“涉嫌”二字。
一、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网络上有很多刘翔峰报道的“恶行”,包括切除患者健康的脾脏和胰腺,切除患者正常肠道,以及对没有肿瘤的患者进行化疗。如果只做一次,可以说是医疗事故,但如果多次这么做,显然是故意和非法损害患者的健康,以及摘除人体重要器官的伤害。健康远比故意伤害严重轻伤罪的门槛是伤害罪的二级,因此刘翔峰涉嫌故意伤害罪。
二、涉嫌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损害患者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罪的处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无论患者的疾病是否是肿瘤,总是首先给予化疗。不管患者的脾脏、胰腺、肠道是否有病变,都应该先切除……这些行为显然是严重的不负责任的表现,无论是化疗还是切除健康人体器官,无疑都会影响就诊人的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完全符合医疗事故罪的要件。
三、涉嫌收受贿赂或受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刘翔峰之所以对病人进行过度诊疗、滥治,肯定是有利可图的。医疗器械或药品供应商给予的高额“回扣”,可能就是这种“利益”的来源之一。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个人所有的经济交易中以各种名义收受回扣的,以受贿罪论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受个人所有的回扣,以受贿罪论处。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执行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派往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执行公务的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个人名义上的各种回扣,以行贿论处。
可见,如果刘翔峰以各种名义收受回扣,如果他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就会涉嫌受贿;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人员的身份,也将涉嫌受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
网络上针对刘翔峰的恶行可谓数不胜数;赚钱的方法有很多,但99%的方法都写在刑法上。只要能一一查证刘翔峰的所作所为,他的罪名可能不止三起。因此,在刘翔峰的行为已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湘雅附二医院应主动对刘翔峰不进行调查,而应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如果湘雅附二医院继续自己进行内部调查,不管湘雅附二医院有没有护犊子的想法,湘雅附二医院都可能会选择避重就轻,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调查处理思路,难以保证调查结果的客观公正。
都说隔行如隔山,但是,由于医患之间的严重信息不对称,医患之间的山太高,给刘翔峰这样的医生提供了极其肥沃的生存机制和土壤。所以,刘翔峰的出现绝非偶然,医院系统中的“刘翔峰”也绝不止一个。
另外,刘翔峰之所以如此有恃无恐、胆大妄为,除了信息严重不对称之外,再加上医院是一个独立王国,还有就是违法犯罪成本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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