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7日某地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某县中医院执业医师陆某犯医疗事故罪。法院2020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年仅29岁的执业医师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早早的结束了自己临床医师的职业生涯。
一、案件事发经过
2018年1月7日患者胡某在某县中医院办理住院待产,2018年1月9日值班医生为持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医师陆某,护士为黄某、林某。
当晚20时许胡某腹痛,陆某让护士停止对胡某缩宫素静滴给药,21:00分未检查胎位再次给予胡某静滴缩宫素。22:25陆某在胡某宫缩尚强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可能加强宫缩的人工破膜术,至22:45胎心减弱至80-90次/分,且无恢复,陆某对胡某进行加腹压助娩,23:17顺娩出罗某1后,人工破膜未满一小时,陆某又对胡某静滴注射缩宫素。23:30胡某阴道大出血,陆某未对其进行检查,仅根据护士黄某的检查就安排其行会阴缝合术。
期间胡某丈夫罗某2认为医生没有对大出血的胡某进行抢救,不负责任,遂打电话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要求将产妇转入某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公安机关民警赶到现场处理。至1月10日00:45胡某意识不清,不能检出血压,期间陆某等医生亦未对胡某进行输血,凌晨2:00转到某县人民医院后死亡。当日罗某2到某县卫生局反映该案并联系了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该事故进行鉴定。经鉴定,胡某因子宫下段、子宫颈口内膜、肌层撕裂及会阴部撕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案件中医师陆某存在的问题
该案中医师陆某在患者分娩治疗过程存在以下问题:
(一)违反操作规程
医师陆某在对患者胎位不清的情况下使用药物即缩宫素引产,且患者宫口开大7cm、宫缩强的情况下行人工破膜,在破膜未满一小时后再次使用缩宫素,严重违反了缩宫素引产规程,同时完全忽视患者本身宫缩强的情形,在明知人工破膜会引起强宫缩且可能导致胎儿宫内窘迫或者诱发胎盘早剥,造成产科急重症的情况下对患者行人工破膜术,其责任心可见一斑。
(二)紧急情况下施救不及时,措施不到位。
其次,医师陆某在胎心已降至80-90次/分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的宫内复苏(改变母亲的身体状况而改善向胎儿的供养)例如改变体位、吸氧、静脉注射或者羊膜腔内灌注等方法。或采取其他正确的分娩方式如产钳分娩、吸引式分娩或者剖腹产,而是采取可能造成产妇子宫破裂及增加新生儿窒息和颅内出血发生率的人工腹部加压助产分娩方式,从而导致产妇子宫下段撕裂,新生儿严重窒息的后果。医师陆某疏忽大意,对应当预见的危害结果未能预见。
(三)疏忽大意,错失抢救时机
最后,在患者胡某子宫下段撕裂,出现大出血后,医师陆某没有对患者进行检查,仅仅根据助产士的检查就错误判断为子宫收缩无力,未对患者子宫进行修补及止血。同时疏于观察患者病情及失血量,在患者出现烦躁、胸闷等情况下未结合出血量做出正确的诊断和给予输血等治疗,治疗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应亲自为患者进行身体检查的医师职责,面对患者大出血及其它病情熟视无睹,做出错误判断,致使患者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错失抢救时机。
三、处理结果
医师陆某辩称发生事故是因其能力及经验不足而导致。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事故发生是多种因素引发,对孕妇及婴儿的抢救并非被告人陆某一人实施,抢救方案其没有决定权,而在抢救过程中具有一些不到位及错误的地方,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故将所有责任归咎于被告人显然不当。
案发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要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属于初犯、偶犯,综上被告人陆某犯罪情节较轻,希望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均未被法院采纳。法院认为医师陆某在治疗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严重违反诊疗技术规范,疏忽大意,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两人死亡的行为,符合医疗事故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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