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朋友如果在生活中碰到医疗纠纷
绕不开一个关键词“责任鉴定”
不同名称的鉴定很容易混淆
今天,就来一期干货
讲讲这其中的区别与联系
构成残疾的,可以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评定伤残等级;属于其他后果的,可以直接描述造成损害的情况。 向右滑动,了解详情 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为: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 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为:医学会 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主体为: (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 (2)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3)法院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或当事人申请等。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主体为: (1)卫生部门介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 (2)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委托申请等。 全部原因,即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 主要原因,即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同等原因,即损害后果的造成,医疗过错行为和其他因素的作用难以确定主次; 次要原因,即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起次要作用; 轻微原因,即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起轻微作用; 无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与医疗过错行为无关。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市民朋友要在正规的医疗机构就诊 如果在就诊过程中 碰到医疗效果不满意 认为对个人造成了伤害 可以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 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如果认为属于医疗事故范畴 可以医患双方协商后 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或者向卫生部门反映 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 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最终根据鉴定结果再决定是否获得赔偿
来源:《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宝安区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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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调解的原则有下列: 1、公开与公平原则; 2、及时和便民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条规定了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3、平等协商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赔...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的。这一细则确立了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管理中的法律地位。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医疗纠纷调解的法律依据如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特征: 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 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3、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
不属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法律依据:《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