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1】274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医美之风的盛行,很多追求精致的姑娘都心甘情愿为这项“美丽”买单,但美容院资质和医美设备真能达到宣传的效果吗?
近日,临沂市兰山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医美效果争议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Thermage
2020年8月,刘某至芳疗馆进行皮肤美容,芳疗馆按约定对其进行“热玛吉”项目服务,并承诺提供正版仪器配合北京专业操作医师,做完当天就有20%的效果,刘某为此支付费用10万余元。但做过美容项目后,刘某发现自己的法令纹更明显了、脸一直微微泛红,感觉这次医美对她来说没有效果,随即与芳疗馆进行交涉。芳疗馆称该项医美需要做完后3至6个月才有明显效果,并表示如到时还没效果可以重做一次。但是三个月后刘某要求重做时,却被芳疗馆拒绝,刘某要求退还相关医美费用的要求,也被拒绝。花了高价追求美丽却不见效果,现在既无法重做、也不能退款,一气之下刘某将芳疗馆起诉到法院。
经了解,芳疗馆没有资质从事“热玛吉”业务,刘某认为:“芳疗馆存在故意隐瞒以及虚假宣传的情况,提供服务时明显存在欺诈行为。”芳疗馆则认为:“其所提供的美容服务,效果良好,价格优惠合理,不存在所谓的欺诈。之所以产生纠纷是刘某在手术前预期过高,自己感觉做出来之后差距不大,但据馆内医美前后的对比照片可证,刘某美容效果良好,眼部脸部颈部法令纹可以肉眼看见效果提升。”
经审理查明
本案中,刘某主张其在与芳疗馆达成美容服务合同过程中受到欺诈,根据本案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法院调查的事实,能够认定芳疗馆方对其服务内容、美容效果存在扩大宣传的情况,同时存在芳疗馆对“热玛吉”美容业务并不娴熟的事实。刘某在并未充分了解上述情况的前提下接受了该服务,自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芳疗馆主张的美容效果并不能进行量化检验,现刘某以未见美容效果为由提出解除合同,法院对此依法予以支持。随后,法院判决芳疗馆返还给刘某美容服务费70%共计7万余元。
温馨提示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在现代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更注重自己的外表,期望通过现代美容技术让自己变得更美,无可厚非,但盲目的爱美行为往往会适得其反,给自己带来事与愿违的后果。在选择美容院时,应当到证照齐全、口碑良好的正规地点,寻求最合理最安全的美容方案。切勿相信微信上小广告的宣传,以免上当受骗,得不偿失。出现医疗美容纠纷后,注意保留病历、收费收据等相关证据,为日后维权提供依据。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章均为化名)
来源:临沂市兰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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