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实录
王某大学毕业后一直未能就业,她认为主要原因是自己的外貌。于是,王某就在母亲的陪护下,不断对脸上的各个部位进行整容手术。经过多次整容,王某脸部的各器官严重不协调,容貌比她未进行手术前更难以接受,王某精神受到巨大打击。那么,王某可以要求医疗美容机构赔偿精神损失吗?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责任形式、赔偿数额的确定等内容。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对身体权的侵害所导致的后果包括肢体、器官的丧失或部分丧失或某些生理功能的丧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神痛苦。本案中,美容整形导致王某容貌受损,明显侵害了王某的身体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王某可以依法向整形机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温馨提示
精神损害与人格权益遭受侵害具有较为直接和密切的联系。自然人的人格权利遭受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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