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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容又失败?医疗纠纷知多少

发布时间:2021-03-28 09:17:20

阅读量:13714

据第一现场2021317日报道,去年5月深圳31岁女子小丽在南山区松坪山盛力会医疗美容门诊部做眼睑修复、隆鼻等整形手术。在进行眼睑修复手术局部麻醉时,小丽的心脏出现了骤停的情况,随后被送往宝安人民医院抢救。已被第三方机构鉴定为六级伤残。
一、消费者应当如何索赔?
应当保全病例与相关医疗文书,要求复印客观病例,与医院代表共同封存运行病历。患者积极与医院协调,争取协商处理纠纷。若双方的预期差距明显,建议患者申请医疗鉴定。
二、医疗鉴定有啥用?
1、为后续诉讼提供关键证据
2、为医疗机构过错评价提供依据
3、为赔偿金额的计算提供依据
三、医疗鉴定有几种?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四、它们的区别是什么?
(一)实施鉴定的法律依据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定进行。
(二)鉴定结论的效力有所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行政鉴定的性质,其结论可以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则不同,其属于司法鉴定的一种,主要目的在于确定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其仅可以作为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而不能作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依据。
(三)启动鉴定的时间和程序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既可能存在于诉讼之外,也可能存在于诉讼之中;既可能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也可能由当事人委托,还可能由法院委托。
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在诉讼过程中是由当事人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委托而启动。
(四)鉴定的机构和人员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机构为医学会。医学会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库,参加鉴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行市、省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则为依法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均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五)鉴定主体的责任方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出具鉴定书,专家组成员无须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五、他们之间也有联系
1、性质相近,均属于司法鉴定
2、鉴定内容近似。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是从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间有无因果关系的角度进行分析的。
六、医疗损害鉴定的多重选择
出于历史沿革、学历设置等各种原因,患者往往偏向于选择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而院方则倾向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是当双方各执一词,甚至是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了多份医疗鉴定的,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李某某诉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疗事故赔偿一案的审理过程,则展示了法官的智慧与司法的公正。
案情简介:患者A腰酸背痛多年,经被告初步诊断为骨转移瘤。经过两次放疗止痛治疗,背部出现皮肤溃疡。后在香港治疗,进行了十余次脊背部手术,后下肢无力渐瘫痪。
原告向被告医院、广东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需求,皆被告知不属于医疗事故。上诉至二审,委托中华医学会重新鉴定。二审焦点有二: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诊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诊断存在告知方面的过失,侵犯了原告知情权;治疗过程涉及的核心证据——放疗记录单,原告与被告的举证存在明显差异,被告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即被告举证不能,即医方存在医疗行为的过失。
至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截瘫)的因果关系,经考察,患者神经系统损伤的发展过程及表现特点,与神经系统放射性损伤的后期特征相符,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举证不能,故可认定原告的截瘫及腰部皮肤溃疡皆由被告的放疗行为所导致。
综上,被告的诊疗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构成了医疗事故,被告承担完全责任。
七、温馨提示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在选择医学美容整形之前,应当关注医疗机构本身是否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且验证其是否有定期年检,还应查询诊疗医生,特别是手术医生的资质,他们是否有执业资格证、执业许可证,多点执业的话是否在本地区卫健委备案。这些信息在地区的卫健委官网上都可以查询到。
最后笔者也劝爱美人士,理性追求美丽,全方位提升自身素质,端正对待外观形象。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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