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医院治疗后离世,不仅没留下一分遗产,还欠下了一笔金额不小的医药费。那么家属能以继承遗产为限拒绝承担吗?
来看法院如何判决 ↓
案情介绍
2019年,一起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严重,被送进某医院救治。但在抢救两个月后,王某还是最终因颅脑损伤、多脏器功能衰竭的原因抢救无效后离世。
王某的妻子与子女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遂起诉医院,并申请医疗过错鉴定。经鉴定,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王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过错程度为30%左右。法院审理后予以确定医院的医疗过错程度为30%,最终判决医院赔偿王某家属损失31万余元。
原本到此应该案结事了,但不久后双方却又再次对薄公堂。
原来,王某在住院期间产生了40万余元的住院费用,除预缴的10万元外,王某家属拒绝支付剩余医疗费用,于是医院将王某家属起诉至法院。
王某家属认为,医疗费是王某生前的个人债务,家属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王某债务,即使对王某具有扶养、赡养的义务,也仅限于提供基本的生活需求,并非承担全部医疗费。另外,正是因为医院的医疗过错,才导致了王某术后伤情恶化并死亡的后果,故术后产生的医疗费应由医院自行承担。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因继承人不尽扶养、抚养、赡养义务,迫于生活需要而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这种债务应当属于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的个人债务。因此,王某生前欠付的医疗费不属于遗产债务,不受继承遗产价值所限。
王某先后进行了两次手术,医疗费已实际产生。对于医院在诊治过程中的过错,已经确定由医院自负住院费用中的30%,其余70%属于王某因治疗伤病所应自负的个人债务。现王某已去世,其所欠医疗费虽然系个人名义上的债务,但并非法律规定的遗产债务。
因为对于夫妻来说,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治疗疾病(伤病)欠付的医疗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子女来说,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故王某的配偶和子女应该承担起王某生前欠付的医疗费用。并且,王某在治疗期间处于意识不清醒状态,医院与其家属沟通并开设绿色通道(先治疗后付费),若支持王某家属以无遗产可继承为由拒付医疗费的主张,不利于鼓励医院发挥“救死扶伤”功能,最终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
另外,对于王某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王某家属有权向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主张相应赔偿,否则将交通事故中侵权人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医院,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家属应支付欠付的医疗费用。
一审宣判后,王某家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海宁法院
1821
医疗事故调解的原则有下列: 1、公开与公平原则; 2、及时和便民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条规定了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3、平等协商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赔...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的。这一细则确立了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管理中的法律地位。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医疗纠纷调解的法律依据如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特征: 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 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3、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
不属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法律依据:《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