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宝山路街道257、258街坊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房屋选购办法
根据市相关部门制定的配套商品房使用规定及《静安区宝山路街道257、258街坊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结合本地块实际,特制定本选购办法:
第一条 产权调换房源
以下房源一房一价,室号、面积、房价等详见公示栏。
以下房源每证限选购一套
房源选购实行先签约、先选择、先购买,购完为止。
(一)配套商品房
1、就近房源:
(1)宝山顾村原选址基地4号地块,房屋均价33400元/平方米。
(2)选购上述房源时,房型为一房的可享受12万元/套的优惠补贴;二房的可享受16万元/套的优惠补贴;三房的可享受18万元/套的优惠补贴。
就近房源每证仅可选购一套。获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能选购就近房源。
2、异地房源:
(1)闵行浦江原选址基地S8-01地块,房屋均价34000元/平方米。
(2)闵行旗忠基地24A-02A地块,房屋均价27400元/平方米。
(3)松江佘山北基地18A-03A地块,房屋均价24800元/平方米。
(4)松江佘山北基地51A-04A地块,房屋均价24800元/平方米。
(5)嘉定云翔拓展基地08A-05A地块,房屋均价23400元/平方米。
(6)选购上述房源时,房型为一房的可享受18万元/套的优惠补贴;二房的可享受25万元/套的优惠补贴;三房的可享受28万元/套的优惠补贴。
3、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选购上述房源(即就近房源及异地房源)并享受优惠补贴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办理房屋有关手续时,仍需按照原房屋均价承担相应费用。
上述房源若用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源使用时,则一律不享受优惠补贴。
特别告知: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在确保剩余居民合理比例使用的前提下,经静安区旧区改造指挥部同意,可将部分多余房源收回,收回房源清单将提前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内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仍可选购上述房源。
第二条 房源选购规定:
1、选购套数的规定: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公有房屋租赁凭证为单位,原则上实行“一证一套”选购,即在房源总价限定条件之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在基地提供房源内选购一套产权调换房源。
2、选购房源总价的规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购配套商品房的,其房源总价不超过该证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装潢补贴、建筑面积的残值补贴、签约奖励(不含居民签约率奖励)的总和之内。
特别告知:选购房源的优惠补贴不包含在上款的总和之内。
注: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评估价格(公有房屋:×80%)+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
3、选购房型规定:房型根据对应的家庭进行选购,1个家庭可以选购一房或两房房型,2个家庭及以上可以选择一房或二房或三房房型。先选先购,购完为止。家庭指夫妻配偶及未到法定婚龄的子女。)
第三条 获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被征收户的房源选购规定:
1、获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被征收户,可选房范围为异地房源中的房源。
2、该户经认定核查为居住困难户的,可按照居住困难人员人均22平方米为标准,在本条第1款的可选房源内根据相应的面积和相近的房型选购。
3、选购房源总价的规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购的产权调换房源,其选购房源总价应当不超过评估价格(公有房屋:×80%)、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装潢补贴、建筑面积的残值补贴、签约奖励(不含居民签约率奖励)的总和之内。特殊情况经认定确需超出限定的,超出该户各类补偿费用(不包括居民签约率奖励、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费补贴、选购房源的优惠补贴)部分的金额不得大于所选购房屋中最少的一套房屋的房价款。
4、在房源总价限定条件之内,选购套数根据被保障补贴人员的保障面积和家庭情况综合考虑。选购房型参照第二条第3款。先选先购,购完为止。
5、对符合要求,选择多套产权调换房屋的,临时安置费补贴按如下办法计算:
(1)首先根据原计算公式计算出每月总临时安置费,之后根据多套房屋中每套房屋的价格占总房屋价格的比例,分别对应计算该套房屋的每月临时安置费,即该套房屋的每月临时安置费=每月总临时安置费×(该套房屋的价格÷所选全部房屋的总价格)。计算结果取整数。
(2)过渡期限:
自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含房屋使用人、同住人)搬离原址并移交空房之日起,根据每套产权调换房屋书面通知办理进户之日止分别计算临时安置费,即第一套房屋的每月临时安置费×第一套房屋的过渡期限+第二套房屋的每月临时安置费×第二套房屋的过渡期限+……(以此类推)
第四条 特殊情形
1、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确因居住困难需选购1套以上房屋,但并未获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全部在册户籍人口接受他处住房情况的核查。经核查,确无他处住房的在册户籍人员,可参照居住困难人员人均22平方米为标准,在基地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内进行选购。
2、选购房源总价的规定:其选购房源总价应当不超过评估价格(公有房屋:×80%)、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装潢补贴、建筑面积的残值补贴、签约奖励(不含居民签约率奖励)之和。特殊情况经认定确需超出限定的,超出该户各类补偿费用(不包括居民签约率奖励、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费补贴、选购房源的优惠补贴)部分的金额不得大于所选购房屋中最少的一套房屋的房价款。
3、其选购房源套数(就近房源仅可选购1套一房或二房)、房型、临时安置费补贴的计算参照本办法第三条第4、5款。
特别告知:经核查,若他处有房的,则不适用本条款。
第五条 其他说明
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办理进房手续、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以及所需交纳的契税、印花税、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购房人按相关规定自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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