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必须先补偿,后搬迁,补偿不到位不得实施强制拆除。如果征收方在没有给予补偿的前提下强制拆除老百姓房屋,那么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权。
征收双方如果就房屋征收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即征收双方就征收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和地理位置、临时安置补偿费或周转用房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时间和搬迁费、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这些事项达成一致后,即可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协议签订完成后,双方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协议中确定的义务。这一系列事项完成后,才可表示征收方已经满足了“先补偿”这一前提原则。
不同的补偿方式导致征收方需要实施的义务不同。若选择货币补偿,在房屋拆迁之前需要做到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存储,被征收方可以随时支取;若选择产权调换,则应当保证在已经确定安置房源进行搬迁,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最终办理交付手续。
浙江金华的强拆案件:当事人李女士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但并没有拿到补偿款,当地区政府和街道办组织多人直接将其房屋拆除,室内物品尽数被毁,面对这种情况,签了协议没拿到补偿款房屋遭强拆,是否合法?
法院认为:区政府不是适格被告,街道办为拆除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街道办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房屋已经交付且原告同意拆除这一事实,且其也不能证明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的程序要求,故其强拆行为违法。
判决:
确认被告金东区xx街道办于2018年2月6日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后,如果补偿款没有拿到手,是可以拒绝搬迁的,因为法律规定要先补偿后搬迁。不同意拆迁的情况下,征收方如果要强拆房屋,那么需要按照法律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自行强拆房屋,拆迁户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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