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农民朋友表示,谈补偿的时候征收方的口头承诺十分诱人,让他们签字盖章却百般拒绝,该怎么办?这些承诺还能兑现吗?律师为你解读这一问题。
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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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由此可知,征收领域,法律并没有规定补偿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所以采取口头形式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鉴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涉及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以及搬迁期限、停产停业损失等重大问题,一般而言,补偿协议的形式应为书面,这样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留存也有利于发生争议时作为定纷止争的证据使用。如果选择订立口头协议很难保证权益的实现,因此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协议更为稳妥。
二、口头协议有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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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口头协议的效力,依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一般而言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口头和书面的安置补偿协议均是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但是口头形式的安置补偿协议往往因缺乏文字证据,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当难以举证证明口头协议存在的情况下,其效力很可能无法进一步审查。
三、如何证明口头承诺确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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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不少拆迁户会遇到征收方明明口头承诺过,但却难以证明的情况。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就证明口头承诺而言,最简单、有效的证据形式就是视听资料,譬如录音录像等。
订立口头协议一定要注重保存证据并要格外注意以下几点:
1、保存好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以证明该证据来源的真实性。
2、视听资料应当完整,即从收集证据之后不能对该视听资料进行删减调整和修改。
3、录音证据中要明确谈话人的身份,证明征收方确实对补偿安置作出过承诺。
最后,律师提醒您,虽然目前我国没有明文规定拆迁补偿协议必须要以书面的形式签订,但由于拆迁补偿协议一般涉及的金额巨大,所以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最好以书面形式签订,口头协议最好拒绝,若要签订口头协议也一定要在签署之前确认协议内容的公平性、保存好证据,如遇复杂情况建议及时联系专业律师,听取专业法律建议,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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