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出意外,人都会老,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是一件美好的事件,但老来有伴,也是件幸运的事情。不管基于何种考虑,年老的两人走到一起,最多的是相互照料,精神慰藉。
年老的两人走到一起,面临的最大的障碍就是子女的不理解和对于财产、继承上的担忧。过多的解释,无益于解决问题,耽误了人生的最后岁月,实在可惜。一纸结婚证可以保障年老双方的权益,但是老年婚姻面临的最大阻碍就是财产继承问题。面临继承的阻力,年老的双方要么选择分手,要么选择同居,而同居大多时候是短暂的,不能持久。
老年有伴的关系选择有两种:
一、领取结婚证,形成婚姻关系
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婚姻法》、《继承法》的保护,除非二者形成了夫妻财产约定,就二者的婚前财产进行了特别的约定,否则,结婚之前的财产,都属于各自的婚前财产。即使离婚了,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配。但是涉及到一方去世的,另一方是可以继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的,其享有与去世一方继承人同等的继承权。
这种情况下,子女的担忧如何解决!诸如此类的问题很多,这里给出几类问题的试探性解决方案。
1、老来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可能继承去世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怎么办?
法律工具:婚前财产公正遗嘱
《婚姻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双方子女对于这一块有争议,可以就各自婚前财产形成公正遗嘱。即双方都可以就婚前财产形成公正遗嘱,明确遗产在各自继承人之间的归属。同时,排除老年婚姻中另一方的继承权!明确打消了子女继承财产的担忧!减小了老来婚姻的阻力。当然,老两口也可以约定婚后财产的归属和继承问题。
2、老来夫妻,一方收入特别高,不愿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怎么办?
法律工具:夫妻财产约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按照该条规定,老来夫妻可以达成夫妻财产约定,就单个财产或夫妻财产制等达成约定,形成夫妻财产约定。财产权属清晰,排除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运用。
二、不能形成夫妻关系,形成同居关系
根据调查,老来有伴的选择大多是这样的,同居在一起,但是同居生活不是婚姻生活,不受法律保护。当然,双方为了追求自由,主动选择同居的也很多。
1、在我国没有一部专门保护同居关系的法律,双方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可以达成同居协议。
法律工具:同居协议
同居期间达成同居协议,该种同居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受到《民法总则》、《合同法》的保护。协议中,主要就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起到财产隔离的作用,各自财产归属于各自。同时可以建立共同的支出账户,支出账户里的资金属于共同财产,可以应付日常支出。同居期间,只要做到账目清晰,往来资金明确,财产登记清楚,出资明确,基本不会出现财产权属争议。
2、同居期间,最大的问题是同居一方突然离世,在财产继承上产生争议!
法律工具:提前立好遗嘱
《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仔细研读上述法条,你会发现,除非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相互之间不牵扯继承权问题。如果,遇到同居一方突然离世,另一方还是有可能获得部分的遗产份额的。同居一方依靠离世一方获得生活来源的,可以依据该条前半段主张分的适当的遗产;对于在世一方对于离世一方尽到较多的扶养义务的,也可以主张分的部分的遗产。这是人之常情,但是与其百年之后产生争议,不如生前就立遗嘱给予另一方部分的份额,为了给这份遗嘱加上保险,可以立公正遗嘱。或者,双方子女争议较大,也可以立遗嘱排除另一方获得遗产份额。对于子女的担忧,被继承人也可以在立遗嘱时,给予协议安排,就继承进行附条件的安排。
以上,只是部分老来有伴的法律解决方案,为了获得幸福的晚年,减少子女的阻力和担忧,保护自身及另一半的权益,老来有伴者应该重视上述法律工具的运用。
我是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感谢阅读!
作者:季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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