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环,男,1967年出生,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人。1993年10月24日张家村两名男童失踪,后被法医鉴定为勒死和卡死。同年10月27日,时年26岁的张玉环被确认为嫌疑人羁压。
1995年1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玉环上诉后,同年3月,江西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南昌中院重审后,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玉环再次上诉,2001年11月28日,江西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终审宣判后,张玉环被送进监狱服刑,期间他继续申诉,坚称无罪。
2019年3月,江西高院启动对张玉环案的再审。2020年7月9日,江西高院开庭审理此案,控辩双方均建议法院重新判决张玉环无罪。2020年8月4日,张玉环被无罪释放。至此,张玉环被羁压27年计9778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疑罪从无”“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张玉环案中,证据、程序的瑕疵,以及刑讯逼供手段,无法确定张玉环为“有罪”,因此,该案虽不属“真凶出现”“亡者归来”的情形,但应按“疑罪从无”原则进行改判无罪。
虽然江西省司法机关制造了一起冤案,但当地司法机关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仍值得嘉赏。
无论古今,无论中外,法律都有历史性。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是中国法治的进步,是人权保障的进步。再审改判张玉环无罪,充分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落实。
再审属于审判监督程序,有法院自行启动再审和检察院抗诉两种情形。从媒体公开报道来看,此次系法院系统自行启动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5种符合再审条件的情形,包括事实、证据及程序等方面。就张玉环案而言,审判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是审查中遭遇刑讯逼供,违反该条第五款规定;
二是在案物证均无法与被害人或犯罪事实相关联、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违反该条第二款规定;
三是2001年对张玉环最为重要的重审终审环节中,司法机关没有安排律师为其辩护,违反了该条第四款规定,属诉讼程序瑕疵,违背了程序正义。
据媒体公开报道,张玉环案在证据方面存在如下明显漏洞:
其一,作为作案工具的麻袋和麻绳,经查与本案或张玉环缺乏关联;原审认定被害人将张玉环手背抓伤所依据的人体损伤检验证明,仅能证明伤痕手抓可形成,不具有排他性;
其二,原审认定的第一作案现场,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中没有发现、提取到任何与案件相关的痕迹物证;
其三,张玉环的两次有罪供述在杀人地点、作案工具、作案过程等方面存在明显矛盾,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该条列举6款赔偿情形,其中第四款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2020年7月9日,张玉环案在江西省高院开庭再审,认定原审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改判张玉环无罪。8月4日,司法机关将张玉环释放。其被改判无罪,符合法定情形。张玉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将申请国家赔偿。
问题一:谁来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就张玉环案而言,尽管南昌市中院两次作出有罪判决,但最终由江西省高院作出重审的有罪生效判决。据上述规定,江西省高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亦即法律理界总结的赔偿“后置原则”。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问题二:赔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张玉环有权主张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张玉环被错误羁压9778天,如今年内他的赔偿申请获批,则按2019年度的标准执行。
公开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46.75元/天,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张玉环可主张3390521.5元。
按照《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如果侵害张玉环人身自由的赔偿得到认可,他最高可申请1186682.53元的精神抚慰金。照此计算,张玉环总共可以主张4577204.03元的赔偿金。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若张玉环被羁压期间身体受到伤害,还可以主张生命健康赔偿金。从媒体报道张玉环目前的状况来看,他的生命健康没有受到影响。
问题三:怎么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就张玉环案而言,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时间,应在其被正式释放之日(2020年8月4日)起计算。照此推断,张玉环如要申请国家赔偿,应在2022年8月3日前提出。
按照该法规定,张玉环需持生效判决书等材料向江西省高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如果张玉环对赔偿金不服,可以在江西省高院作出赔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江西高院的上一级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照此推算,即便张玉环申请国家赔偿由最高人民法院确认,获得国家赔偿的时间应在他提出申请后的6个月以内。
张玉环被刑讯逼供,甚至被警犬逼供,身心遭到极大伤害。被无罪释放后,他最大的心愿是希望追究刑讯逼供者的责任。
虽然时光已过20余年,但涉案人员多数在岗,查清刑讯逼供案并无太大困难。笔者以为,由于此案社会影响较大,江西有关部门大概率会启动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从重处罚。这就是所谓的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对于刑讯逼供造成错案冤案的人员,除了直接动用刑讯逼供手段的执法人员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这主要涉及到公安部门执法人员。
同时,对张玉环审查起诉的南昌市检察院,以及作有罪判决的两级法院的审判人员,也应被追究相应责任。
错案终身追究制已通过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详细规定。这就意味着,对于造成错案的公、检、法人员,即便调岗和退休,也会被追究相应的责任,有的甚至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彭德江律师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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