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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没有自然人客户行不行?

发布时间:2020-12-29 17:19:22

阅读量:13995


本文由涛律师投稿

  近期交易场所创新服务联盟通过多个消息源获知,某省份要执行禁止自然人进入地方交易场所交易的规定,那么这个规定最早是从何而来的?又是哪个部门发的呢?

  2010年1月,商务部下发《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意见总计六条(简称“国六条”),依次为:禁止设立新的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保障资金安全、禁止自然人和无行业背景的企业入市交易、禁止代理业务、规范保证金缴纳形式、限定每个交易品种和每个交易商的最大订货量。但这个指导意见的法律效力仍只停留在部门规章。

  政策制定者的出发点是认为自然人参与交易投资风险太高,因此禁止自然人进入市场。但是,自然人的缺失会导致交易不活跃却不在他的考虑范围内。而交易不活跃的结果,就是交易场所流动性差,货物不好卖也不好买,线上流通变的极差,交易定价功能基本被废掉了。

  关于禁止自然人入市交易这一条规定在各个省份执行的也不一样,有的省份在交易场所管理办法中对于自然人投资者做出了相关要求,并未禁止入市,而有的省份又禁止自然人入市,国内各省对这一政策的执行混乱不堪。行业中的很多交易场所为了规避这一条,采用了众多奇葩的方式,比如让每一个自然人都考一个某某经纪人证,还有的把自然人挂在公司下面美其名曰代表公司下单,自然人是公司的交易员,当然也有让自然人去开公司的。交易场所让政策逼得什么招数都想出来了,然而这些招数在铁了心要执行禁止自然人入市的省份什么用也没有。

  我们一直在讲要规范地方交易场所的发展而不是要清除地方交易场所,所以靠禁止某些交易模式、禁止自然人入市、执行T+5等等措施不能解决目前交易场所发展面临的矛盾,其实乱的根源就是地方各自为政,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监管。自然人在任何一个金融市场都会存在亏损,为什么股票和期货市场不禁止自然人入市呢?因为全国统一监管,从开户到交易再到资金存管都做了严格要求。而早期的交易场所却频繁发生客户资金被挪用,交易场所与客户对赌,后台采用大量虚拟资金等等,这主要是因为没有统一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造成的,自然人入市交易不是造成这些风险的根本原因。

  没有自然人参与的交易场所会产生以下问题:

  1、交易不活跃,缺少流动性,客户挂单长期不成交,导致无人买卖。

  2、交易场所为了活跃交易而入市,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开始与客户对赌。

  3、盘面成交价格跳跃较大不连续,无法形成合理真实的价格。

  可能会有的朋友会说没有自然人的交易场所发展产业客户也有做的很好的,确实有这样的交易场所,但是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这样的交易场所一般都是有国家和地方政策强力支持的(有点类似车管所性质),或者是有充足的资金实力去做供应链服务而弱化交易,只是这些优势是国内99%以上的交易场所不具备的,所以没有讨论的意义。

  自然人是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发展所不可或缺的因素,对于自然人入市应该积极引导并作出相关要求:

  1、提高自然人客户入市门槛,对其个人资产做出要求,有一些省份的交易场所管理办法中已经做出要求。

  2、对于一部分农副产品类交易场所自然人需要交收的可以由交易场所代开发票,完善交收流程。

  3、加强个人投资者教育工作。

  近年来,地方政府在执行规范管理各类交易场所政策的时候存在理解偏差,比如38号文中关于T+5政策,这个规定本来是要求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结果被地方监管部门同时用在了商品类交易场所身上,这就是教条主义,不愿意担责的表现。一边是国家把对地方交易场所的监管权限放到地方,另一边是地方不愿意管,不积极不主动。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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