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年轻人对于婚姻的观念也渐渐发生了变化。选择非婚同居的越来越多,虽然不再受一纸婚约的束缚,但是也抹不开面子达成一纸同居契约。现实是残酷的,待到两人分手时,纠缠于经济问题,闹得很不愉快,最终还是走到对簿公堂的地步,那么,法律是如何看待同居财产分割问题的,尤其是同居期间房产分割问题的呢?本文通过对比离婚财产分割给出一些思考,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案例一:
小红和小明结婚多年,婚前小明购置房产一套,支付首付款三十万,房产登记在小明的名下。婚后,小明和小红未就婚内财产约定,小明继续用工资卡还房贷,婚内共还房贷二十万。结婚十年后,小明和小红选择离婚,小红在离婚前反复钻研《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小红认为其可以分割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在获得律师肯定的答复后,小红找小明协商补偿款,但是小明一口回绝,无奈,小红起诉至法院,获得胜诉。
案例中,小明和小红属于婚姻关系,涉案房屋虽系小明婚前购买,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内夫妻有共同还贷的事实,小明主张系用自己的工资还贷,但是小明和小红没有就婚内财产达成分别财产制约定,即婚内收入各自归各自所有。所以,小明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
案例二:
小明和小红同居前,小明购置房产一套,小明支付首付款三十万元,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同居后,小明继续还房贷,五年后,小明和小红选择分手,小红在钻研《婚姻法》解释三后,认为自己和小明不是夫妻关系,得不到有关房产的任何补偿,其满怀困惑,咨询律师,律师告知,是能能得到补偿要区分具体情况,建议小红和小明协商。但是小明寸步不让,还威胁小红,小红坚决要起诉分割房屋的补偿款。这时,法院在查明具体情况后,有以下两种判决。
判决一、驳回小红的起诉,小红无法获得补偿款
事实与理由:
法院查明,小红和小明同居期间的还贷,全部是由小明的工资支付,该工资属于小明的个人收入,小明是用自己的收入还房贷,小红并未参与还贷。
法院认为:
婚内,夫妻关系受《婚姻法》保护,夫妻之间没有财产约定的,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而同居关系,不受法定共同财产制的保护。同居财产法律关系,以个人财产制为原则,同居者财产(收入)混同,出资难以查清的,适用共同共有。
判决结果:
法院能够查清系小明个人财产出资,所以,驳回小红的请求。
判决二、支持小红的诉求,小红胜诉。
事实与理由: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明和小红的日常收入等已经产生混同,小明也没有证据证明,房贷系其个人财产收入出资。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小红和小明同居期间,关于房贷的出资难以查清,且二人财产已经产生混同,应该认为系二人共同财产偿还房贷,可以参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处理。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共同还贷三十万元,及其对应的升值部分三十万元,由小红分得其中的一半即三十万元。
上述,两个案例,可以清楚的看出,法院关于婚内和同居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即婚姻关系受《婚姻法》关于夫妻法定共同财产的保护;而同居关系,不受法定财产制的保护,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以个人财产制为原则,出资混同的才可以适用共同共有处理。
当然,在同居期间,如果小红和小明有明确的出资份额的,可以按照出资份额来处理,如果二人在同居期间达成就房产处理的同居协议的,法院一般倾向于认定同居协议有效,并按照同居协议来判决。
作者:季伟 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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