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陈先生与郭女士按照家乡风俗,在父母长辈、亲朋好友的见证下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证。婚后,二人育有两个婚生子陈A和陈B。90年代初期,陈先生下海创业经商,商场打拼多年,郭女士则在家相夫教子。陈先生每个月都会给付款项给郭女士用于家庭日常支出,郭女士出于对陈先生的信任,也未过多干涉生意及财产相关事宜。就这样,二人分工明确,陈先生逐步建立自己的商业帝国,郭女士也把家里治理得井井有条,两个儿子海外学成归来后进入父亲公司工作,并在近两年各自成家。
看着两个儿子均已成家立业,郭女士觉得,自己与陈先生不久后便可退休享清福了。未曾料到,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郭女士安稳的人生迎来了巨大的反转。不久前,郭女士接到一通死亡电话,被告知陈先生因为心肌梗塞意外身亡!就在全家人忍痛处理陈先生的丧葬事宜时,追悼会上惊现不速之客。一名卫姓女子携一名8岁男孩在追悼会上声称自己系陈先生的合法妻子,8岁男孩陈C是双方的婚生子,要求认祖归宗。
接连打击让郭女士当场晕倒,陈B立刻将母亲送进医院,陈A则留下主持追悼会并与卫女士进行沟通。陈A得知,卫女士2010年与父亲相识,明知父亲已有家室,仍与其登记结婚并生下陈C。原来,近些年来,父亲经常以应酬为由夜不归宿,实际上是住在卫女士处。陈A决定使用缓兵之计,于是安抚卫女士,称等处理好丧葬事宜,再沟通后续事宜。
第二天,陈A与陈B找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风泽律师团寻求帮助,并向团队继承律师告知原委。面谈过程中,团队律师根据陈A目前提供的信息进行了初步分析,提示二人本案目前存在的法律风险,并给出了专业的法律建议。陈A和陈B当即决定委托团队律师全权处理此案。
一、一边是糟糠之妻,一边是办理了结婚登记的“第三者”,谁才是合法继承人?
《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根据前述规定,虽然陈先生与郭女士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二人的婚姻关系产生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且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以夫妻名义持续共同生活三十年,二人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使陈先生与卫女士在2010年办理了结婚登记,也不妨碍陈先生与郭女士成立事实婚姻的一事。反而是陈先生与卫女士的婚姻关系,因违背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显然属于无效婚姻。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前述规定,郭女士、陈A、陈B作为陈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陈先生的遗产,而卫女士与陈先生的婚姻关系一旦被认定无效,将不具备继承资格,但需要明确的是,即使卫女士与陈先生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二人之非婚生子陈C作为陈先生的儿子,依旧享有合法继承权。
二、一方已去世,还能追究重婚罪吗?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根据前述规定,重婚罪为对象犯,陈先生早已成家,卫女士亦对此事知情,二人仍然缔结了婚姻关系,均已经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嫌重婚罪。直至陈先生去世前,其与卫女士的婚姻关系自始存续,并未超过五年的追诉期。同时,因陈先生已去世,根据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对于卫女士而言,不存在法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且尚在法定的追溯时效内,因此卫女士仍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因陈先生的去世而导致其免除刑责。
本案最大的风险点,在于陈先生的家人对陈先生名下究竟有多少资产一无所知,而与陈先生保持长期亲密来往的卫女士可能比陈先生的家人更熟悉陈先生的资产状况。为避免卫女士以陈先生合法妻子及陈C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私自继承、转移陈先生的资产,当务之急,应阻却卫女士作为配偶继承陈先生遗产的可能性,并同步查实陈先生名下究竟留下多少资产。
在我国,继承遗产必须经过继承公证,并需要提供相应的财产权属证明,而陈先生的家人对陈先生的遗产情况一无所知,且公证处并无调查权,目前我国的公证处仅能出具《存款查询函》查询被继承人作为存款人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其他资产如不动产、动产等,公证处均无法协助查实。
鉴于上述情况,团队律师当机立断,按照以下方式开展第一阶段工作:一、团队律师作为代理人,以郭女士、陈A、陈B作为共同原告,卫女士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以陈先生与卫女士的婚姻无效为由,请求法院排除其继承资格;二、指导郭女士、陈A、陈B进行取证,搜集一切相关的资料、信息交由团队律师进行分析,尽可能搜寻隐藏的财产线索;三、根据目前掌握的财产线索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并与法官沟通,对无法提供确切线索的财产,要求法院扩大范围协助查实陈先生名下的资产情况;四、向有关单位(如公证处、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局、车管所等)发出律师函,告知相关单位涉案人员及财产目前存在争议,停止办理一切继承、过户、变更或转让事宜;五、虽然卫女士涉嫌重婚罪,但考虑到陈先生去世不久,陈C尚且年幼,出于人道角度考虑,团队律师并不建议委托人在此时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卫女士的刑事责任,但下一阶段可据此与卫女士沟通和解事宜。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故人已逝,对于陈先生与郭女士和卫女士之间的感情纠葛,团队律师不宜进行过多评价。类似本案的情况现实中并不少见,陈先生的家人能在危机发生的第一时间及时聘请专业律师介入,目前案件进展顺利,已是不幸中的万幸。但团队律师建议,夫妻是由双方自愿缔结婚姻关系,并受法律保护的荣辱共同体,彼此应当尽可能做到财产、债权、债务透明,才能有效对抗不测风云给自己、给家人乃至整个家族带来的巨大风险。另外,申茵律师团认为,高净值人士都应当提前做好财富传承规划,运用信托、遗嘱、保险等财富传承工具,对个人资产和家族财富进行统筹规划,才能实现处变不惊,家业长青。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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