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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重要新旧条款解析(一)

发布时间:2020-07-30 12:02:37

阅读量:16442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的正式出台可以说是我国法治文明史上的历史性事件,作为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团队,申茵律师团格外关注《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事问题的相关规定,现通过此文对婚姻家庭编中的部分重要条款进行新旧对比解析。因离婚冷静期自民法典草案公布至今一直备受社会各界的争议与瞩目,申茵律师团已通过《离婚冷静期是什么,你真的懂了吗?》一文进行详细阐述,此文不多赘述。


一、增加了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障


婚姻法(旧)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新)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当婚姻关系破裂尤其是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损害赔偿能否主张、财产分割如何倾斜可以说是当事双方势必会关注的重点。现行有效的《婚姻法》对于可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形采取列举式,明确限定了只有在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行为之一或多过错行为并存的,且另一方没有前述过错行为的,无过错方才能主张损害赔偿。


但现实情况并不像法律规定的那么简单,很多“有错”但又不构成法律上过错行为的情况出现,过错认定问题因此非常复杂和多变,例如一方婚内出轨但并未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标准时,无过错方则难以依据该条款主张赔偿。为解决原婚姻法关于如何认定过错行为上的法律漏洞,《民法典》在保留原条款列举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一个兜底条款“(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赋予审判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自由裁量权,以最大限度保障婚姻关系中的受害方。


遗憾的是,此次立法对于损害赔偿标准仍未予以明确。婚姻案件中一方的过错行为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害更多的是在精神层面,例如一方出轨给另一方带来的沉重打击或家暴行为给受害方带来的恐惧阴影等,这些都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损害可以明确计算出损失数额,以致赔偿标准难以统一。这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赔偿金额参差不齐,甚至无过错方基于该条款并不能获得足以弥补损失或伤害的赔偿金额。


精神赔偿金额如何判定,要在立法上去评判一个标准确实是一个难题,虽然本次民法典修订未能就前述现实难题作出规定,这一立法困境也未能破解,但随着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探索和研究,相信以后会有相对完善的条款、机制可以解决。


以往,夫妻一方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与夫妻财产分割比例并不存在必然联系。这就容易导致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难以依据《婚姻法》四十六条主张损害赔偿,而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即使另一方存在过错也未必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倾斜。


此次《民法典》为加大对过错行为的惩治,将法院处理财产分割的原则由原来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修正为“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可以说,《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与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是相辅相成的,在扩大可主张损害赔偿情形的同时,财产分割亦向无过错方倾斜,多角度、最大限度保障无过错方的权益。


二、婚姻关系的无效与撤销


婚姻法(旧)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民法典(新)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婚前患病且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治愈的应认定婚姻无效,而对于何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参考《母婴保健法》第八至十条的规定,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类:指定传染病且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且在发病期内以及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之所以对此作出禁止结婚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另一方当事人及为了下一代的身心健康考虑,从源头遏制悲剧的产生。但由于疾病种类的多样化、每个病人的病情差异、每个家庭的情况不同,单凭一条禁令很难去真正做到区分与保障,更可能由此滋生歧视,加剧社会矛盾。


《民法典》将该条款从禁止结婚的情形中予以删除,在男女双方都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患有以上疾病也可以结婚。可以说这是立法的进步,即遵循了婚姻自由的立法本意,也体现了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同时,为了避免患病者隐瞒病情损及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民法典》亦通过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约束患病一方应当如实告知,确保双方当事人是在真实自愿的基础上缔结婚姻关系,对于患病方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婚姻关系。


《民法典》是在我国之前九部单行法规的基础上进行系统的编纂修订,既是对之前法规的沿用,也是落足于社会发展变化的完善,需要我们建立新的法律框架来理解、适用,申茵律师团会继续分享《民法典》带来的新规定新变化,敬请期待!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申茵律师团联系方式

手机:13823139735,13510726181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4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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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民法典婚姻 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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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玉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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