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吓坏了!在浙江杭州,王先生在看一段小视频的时候,突然发现了一个长得像他妻子的人,而且视频中的场景和他家的布置一模一样。一开始我也不确定以为是巧合,于是他让老婆过来辨认。在妻子也确定是她之后两人心中一颤,立即报警求助。民警赶到王先生家后在视频中拍到的角度,发现王先生家的床头插头有异常。拆开一看,里面确实有针孔摄像头。那么这是谁做的呢?
王先生说他入住了半年时间,搬进来之前插座其未做过任何更换,一直都存在。随着警方的深入调查,警方发现与王先生同住的同事健某涉嫌作案。起初,健某并没有承认,但警方从王先生的手机、Ipad和家中的另一部手机中找到了王先生家的视频后,健某不得不承认自己的所作所为。后来据健某供述,该出租屋是公司为他和王先生提供的宿舍,两人各自一间房。健某称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他趁王先生不在的时候偷偷装了摄像头。
1、看到王先生的遭遇,有网友表示,看来不仅住酒店有被偷拍的风险,在家中也一样存在这样的风险。网友惊呼:“真是防不胜防!”也有网友认为健某太过分了,他利用同事王先生的信任趁机偷偷潜入并安装摄像头偷窥同事和其妻子的隐私,必须严惩!
2、健某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款明确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具体在本案中,健某利用之前安装的摄像头长期偷窥王先生夫妻的隐私,还散布了夫妻的隐私,属于情节严重的。因此,警方可以对健某10日以下拘留,并处以500元以内的罚款。
3、健某不仅违法,同时还侵犯了他人隐私权
所谓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生活空间、个人身份信息、个人隐私等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民法典》明确规定,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也就是说在健某被拘留后,王先生可以要求他删除视频,道歉,赔钱。否则就可以上法庭起诉健某,要求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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