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与王某系某村村民。夏某在疫情防控值班时,与逗留的王某因是否放行一辆路过车辆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王某对夏某胸部击打了两拳,事后夏某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救治。经公安部门鉴定,夏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公安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王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给予王某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后夏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786.62元。
人民法院认为,防疫工作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日常防疫工作中所采取的某些必要防疫措施,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给公民日常出行带来些许不便,但是每位公民均应充分认识到防疫工作的重要性,并在日常生活中以实际行动理解、支持和配合。
本案中,夏某与王某系同村村民及邻里关系,二人因放行过往车辆发生矛盾后,均未本着互帮互助、互谅互让的原则,冷静、理智地处理问题,王某作为先动手方致使夏某受伤,应负主要责任。夏某作为防疫工作人员,在与王某产生误会后未耐心解释,反而激化矛盾,其行为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对于二人的过错认定,应以王某承担80%、夏某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宜。对于王某抗辩夏某下午才住院治疗,其伤情与其无关,法院认为,根据夏某的伤情,夏某受伤后无法忍受疼痛,直到下午由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治疗,并不违反生活常理,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故该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信。结合公安部门的处罚决定书及询问笔录,根据二人过错程度,酌定王某赔偿夏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9781.5元。
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基本原则,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在疫情防控背景下,个人在实现个人自由时应有所限制,公民应当遵守防疫管理规定,不得罔顾集体利益。
本案被告王某在疫情防控点阻挠防疫人员的工作,即便起因属实,亦不能成为其不配合防疫人员工作甚至伤害防疫人员的理由。本案的判决,通过对被告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分析评述,不仅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兼顾了情理与法理,亦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防疫秩序。每位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都应遵守法律底线,约束自身行为,对每一位防疫工作者给予充分尊重、最大支持。
来源:济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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