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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坑洼致骑车人摔伤,责任谁来担?

发布时间:2022-04-20 11:21:50

阅读量:16931

鲁法案例【2022】128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谁能想到自己骑电动车出门

都能天降横祸

遇坑摔伤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

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跟小编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遇坑摔伤住院治疗8天

2021年11月20日17点45分左右,原告刘小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在某村口道路上时,在该路段一坑洼处摔倒,致刘小某摔伤。刘小某在医院住院治疗8天,被诊断为左侧锁骨骨折、颅脑损伤。2022年1月17日,刘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认为受伤路段系某街道办和某村委养护范围,遂将该街道办和该村委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3526.6元。

道路管理养护部门担不担责?

因道路路面不平影响通行致人损害,道路管理养护部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道路管理养护部门的责任。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路段属于乡道,位于被告某街道办行政区域,该街道办对事发路段负有监督、管理、养护职责。该路面的坑洼系来回车辆碾压所致,被告某街道办未及时对坑洼处进行处理,履行保持道路平整的法定义务,亦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事发地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原告刘小某驾驶电动车经过事发地点时,因路面的坑洼摔倒而受伤,因此被告某街道办对原告摔伤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事发时原告刘小某未满16周岁,原告刘小某的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未在日常生活中及时告知被监护人未达法定年龄驾驶电动车的危险性并禁止被监护人驾驶电动车,对刘小某受伤的损害结果具有相应的过错责任。原告刘小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在冬季傍晚出行,对通行路面疏于观察,未尽到谨慎驾驶的安全注意义务,本身存在较大过错,故应减轻道路管理养护者的赔偿责任。

根据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的大小,法院认定被告某街道办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最终,经承办法官释法说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街道办一次性赔付原告刘小某各项损失共计15000元。目前已经履行完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和日常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做好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法官提醒

道路的日常维护关系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道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的巡查,及时检修、养护道路,尽到公共管理职责。家长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其应尽到监护的职责,教育未成年子女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出行安全,不得违规、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车上路一定要遵守法定年龄的限制和公安部开展的“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的要求,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时刻保持谨慎驾驶,避免造成损失。

一审独任审判员:张欣丽

法官助理:居 静    书记员:杜若涵 

编写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欣丽

来源:济宁市高新区法院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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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路面坑洼致骑车人 环境污染其他侵权侵权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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