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广东茂名,60多岁的老农吴某,年纪大了身体不好,他承包了一口鱼塘养鱼,以此为生。
事发当天夜里,吴某失眠,难以入睡,想起经常有小偷偷鱼,他便起床拿着一根手电筒,去鱼塘查看。没有想到的是,他正好看见有人在偷鱼,他连忙追赶,见有人来,偷鱼的男子起身逃跑,其中两人跑掉了,一人却掉入了鱼塘里。吴某沿着鱼塘岸边,一边追赶逃跑的两人,一边朝水里扔了两块石头,但是没有砸中人。一会儿,水里的偷鱼男子爬上了岸,吴某便抓住他的衣服,质问他为何要来偷鱼。就在这时,已逃跑的两人,又返回来了,为了营救同伴,其中一人推了吴某一把,结果吴某和此前掉入鱼塘的男子,两人一起被推下了水里。在水中,偷鱼的男子似乎不会游泳,他奋力挣扎扑腾,期间试图抓住吴某的手,吴某为了自救,推开了该男子,自己爬上了岸。警察到来后,他们一起寻找该男子未果,第二天,该男子被发现淹死在了鱼塘里。警察对现场进行勘察后发现,鱼塘边遗留有两双鞋、三根鱼竿,以及两条罗非鱼。经调查得知,死者为黎某,当时推吴某二人下水的男子为黎某某,另外一名男子为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随后,公安机关对吴某和男子黎某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法院审理时,死者黎某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吴某和黎某某一起赔偿黎某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案例来源,广东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1、本案吴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要理由是,死者黎某第一次落水,掉入鱼塘时,他没有进行抢救,反而朝其扔石头,存在过错。第二次吴某和死者黎某一起掉入鱼塘后,他推开黎某,仍然没有进行积极抢救,最终导致黎某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遂作出判决,判处吴某有期徒刑2年,附带赔偿死者黎某近亲属41433元。2、黎某某将吴某和死者黎某一起推入鱼塘,导致黎某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一审判决结果下达后,三方当事人都不服,均提起了上诉。
一方面,经常有人到他的鱼塘偷鱼,事发时,他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阻止小偷偷鱼,不违法。另外一个方面,死者黎某不是自己推下水的,他掉入水里后,自己因为年纪大,体力不支,推开他,是为了自救,况且,自己爬上岸后进行了必要的救助,因此自己不构成犯罪。事发时他推吴某,目的是为了营救同伴黎某,没有推黎某下水的故意,黎某死亡,与他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不应该构成犯罪。一方面,吴某的行为,直接导致了黎某死亡,其应该属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另一方面,黎某某对黎某的死亡,也具有过错,其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二人对黎某的死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后,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吴某发现有人偷盗自己鱼塘里的鱼,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其依法有权制止和追赶偷鱼者。本案中,吴某对死者黎某的行为,共分两个阶段,前一个阶段,死者黎某被追赶时逃跑,不小心落水后,吴某为了抓住他,虽然朝其扔了两块石头,但未打中,虽然使用了一定的暴力,但程度很轻,没有造成危害,同时很快让其上岸了,没有给黎某造成伤害。后一个阶段,吴某被黎某某突然推入鱼塘,导致其和死者黎某一起掉到水里后,吴某因年龄较大,为了自救,推开黎某,属正常反应,其行为不违法,不属伤害黎某的行为。同时,吴某上岸后,积极报警,对黎某进行抢救,因此,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审认定黎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黎某某盗窃行为被发现后,抗拒抓捕,将吴某推进水里,其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由盗窃转化为了抢劫犯罪,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二审法院遂作出判决,改判吴某无罪,同时也不需要承担黎某死亡的赔偿责任。
一、本案吴某的行为,系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属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吴某发现有人偷盗自己鱼塘里的鱼,为了使自己的鱼不被盗窃,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其依法有权制止和追赶偷鱼的黎某等三人。对于黎某的死,吴某的行为,应该分两个阶段来分析,前一个阶段,死者黎某被追赶时逃跑,不小心落水后,吴某为了抓住他,虽然朝其扔了两块石头,但未打中,虽然使用了一定的暴力,但程度很轻,没有造成危害,同时很快让其上岸了,没有给黎某造成伤害,即吴某的正当防卫行为,适当。后一个阶段,吴某被黎某某突然推入鱼塘,导致其和死者黎某一起掉到水里后,吴某因年龄较大,为了自救,推开黎某,其行为不违法,不属伤害黎某的行为。黎某的死亡,是其自己造成的。吴某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吴某作为一个67岁的老人,在水里能够自救,已经难能可贵了,苛求其救别人,是不现实的。同时,吴某上岸后,积极报警,对黎某进行抢救,因此,吴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构成犯罪。
二、本案黎某的死亡,民事责任,应由黎某自己和一同参与盗窃的另外两人共同承担。
本案中,黎某等三人一起到吴某的鱼塘偷鱼,属违法行为,在此过程中,被鱼塘主人发现,逃跑时掉入鱼塘淹死,黎某作为成年人,从事违法行为,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承担责任。黎某某为营救同伴,误将其推下了鱼塘淹死,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黎某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三名偷鱼者,年纪轻轻不学好,还有未成年人,除了违法犯罪嫌疑人本人外,他们的父母,教育管理不善,也是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的。
三、本案中,黎某某偷鱼被发现后,抗拒抓捕,依法构成抢劫罪,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黎某某盗窃行为被发现后,抗拒抓捕,将吴某推进水里,其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由盗窃转化为了抢劫犯罪,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诈骗、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对于抢劫罪,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本案黎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根据以上规定,对其应当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二审法院最后作出改判,以其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