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8年9月30日,被告姚某驾驶私家小轿车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原告王某发生碰撞,当时被告车辆受损,原告当时并未出现外伤,但没过多久出现昏迷,经医院抢救治疗后保住性命,经诊断为: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破入脑室系统、脑干及右侧侧脑室前角腔系性梗塞、高血压3级极高危、肺部感染。该事故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某某大队做出事故认定书为被告姚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律师点评:
该案件的难点是:受害人原告王某某的脑出血是自身因素引起的还是由于该次交通事故引起的,为此原告律师委托法院找到多家鉴定机构给出的答复是因原告自身在该次事故中未出现外伤,不符合做伤残鉴定的条件,无法做出伤残鉴定。另保险公司也提出了鉴定申请要求做原告受害人王某与本次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为此原告代理人找到多家鉴定机构沟通做伤残鉴定事宜,被多家鉴定机构拒绝。本代理人跑了多家北京的鉴定机构,详细耐心得跟法医沟通鉴定事宜,最终有一家鉴定机构答应原告的诉求。尽管被告也委托了鉴定机构对因果关系与外伤参与度进行了鉴定其鉴定结果介于轻微-次要之间因果关系的范畴。尽管在该案件中外伤参与度介于轻微-次要的因果关系,但不影响该交通事故与损害结果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只要存在其因果关系,原告所受伤害自然应有被告及其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这也是我国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另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4号裁判要点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故在判断受害人过错时应当采取客观标准,采用一个合理、谨慎的对于自己人身或财产利益所应由的注意程度这一客观标准作为判断,来确定其过错及程度。
本案中法院最终采纳了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受害人王某的诉讼请求,虽然有些赔偿数额上与原告所诉有一定的差距,但不影响本案中法院采取全额赔偿标准而不是按照保险公司所称按照损害参与度的比例赔偿。该案件中让我再次看到了基层法院在法治方面的进步和基层法院对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在个案中的运用。
本律师目前主要从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分家析产)家事类纠纷案件、经济纠纷、经济类犯罪方面的研究和常年法律顾问。本律师真诚的希望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敬业态度,为您分忧解难,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做您的法律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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