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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专项系列原创(一)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

发布时间:2020-06-05 15:02:54

阅读量:18068

作者:徐东海律师-北京市门头沟区

电话 18610215960

导读:

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实践中,HR经常面对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可究竟什么是劳动合同?哪些是劳务合同呢?如何区分界定二者的区别与差异呢?〔法务无忧〕推出劳动专项系列文章,本文尽可能对此作出回答。


01
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9年11月25日公布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将劳动合同分为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职业培训和劳动保护、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劳动争议处理、双方约定事项以及其他事项。《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虽然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也未对劳动合同给出明确定义。参照劳动法规定与示范文本约定内容,我认为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担任劳动岗位、履行劳动职责、明确劳动内容,隶属用人单位并接受其管理,在双方劳动关系中确定各自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协议。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归属性与给付财产性相结合的特点,具有通过合同契约意思自治(人力资源规范范畴)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双重规范。因此,使得劳动合同在内容、作用与法律规范调整上具有与民事合同(劳务合同)不同的特点:

1、劳动合同主体的特定性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双方,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具有劳动能力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通过实际提供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成立,实际招用并管理劳动者,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享受劳动成果并承担劳动责任的组织。用人单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组织。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法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可以就是否约定试用期(不可违反试用期规定)、调岗、晋升、劳动绩效管理、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进行协商确定(这些是专业HR的用武之地),虽然约定内容属于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示,却不能违背劳动法的强行性规定。

3、劳动合同是继续性、有偿合同

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形式的劳动合同,均是持续性履行的合同,履行期间会发生劳动者的岗位、薪酬、职级、待遇或用人单位时间的推移发生情势变更,变化性决定了并非通过一次性交易就完成履行;劳动者以劳动换取报酬,用人单位则有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的相应义务,劳动报酬的支付受到劳动法律规定的严格保护,如支付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方式、延迟责任、最低工资以及扣发工资或赔偿的比例等。

4、劳动合同履行中的隶属性与责任承担

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原则,协商一致签订;但是劳动合同已经签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隶属性关系形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不再是完全平等的关系,劳动合同具有人身属性,体现出组织性特点。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约束,劳动者工作的成果与履行劳动引发的责任也由用人单位享受、承担。

02

劳务合同

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它属于民法、合同法调整范畴,该合同标的是劳务。有学者将劳务合同定义为:“劳务合同是指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关于提供劳动服务而订立的协议。”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对方方提供劳务,相对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劳动合同是雇佣合同的特例,上以述及)。广义的劳务合同涵盖的内容很多,委托、行纪、保管、仓储、运送(输)、旅游、演出、银行结算合同和各类型的承揽合同。

劳务合同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等价有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或费用,故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做特别规定者外。

03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性质与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2、主体的待遇与报酬的性质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3、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律规范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完全体现责任自负、风险自担。

4、适用法律与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合同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5、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6、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7、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由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04

例外情形

1、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人签订的合同是《劳务合同》;

2、已领取养老金的退休返聘人员;

3、已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兼职人员;

4、企业内退人员等;

5、临时用工也可以是劳务合同;

6、未毕业实习期间的在校大学生。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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