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常有新闻报道行人在河道边行走时不慎落水致死,但究竟河道所属管理部门或河道所属区域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死者家属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众认识不一,法院也多有受理该类案件,一般均为死者家属以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相关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日前,就有这样的一个案子审判了,一起来看看结果是什么吧!
男子酒后攀爬桥梁坠河身亡,一家人伤心欲绝,并责怪桥梁管理和维修,方要求他们赔偿。7月23日,此案在第二次审判后有了最终结果。
案件回顾分析:
2019年3月28日11点多,张某喝得醉醺醺地独自回家,当走到南京国际博览中心附近的红旗河桥边时,他蹒跚地走到桥外,双手扶着栏杆,踩了几根通往河对岸的管道。但是,当他走到桥中间时,突然掉入河中,被发现时已死亡。经鉴定,张某溺水死亡。
张某踩在栏杆外的几根管道上,向对面走去,不小心掉进河里事发后,张某的家人将大桥的管理部门和维修部门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31万多元。
张的家人认为,所涉桥梁没有明确的警告标志和防护措施,导致张某饮酒后进入危险区域时意识不清,坠入河中致死。
桥梁管理部门认为,他们不可能在城市的所有道路和桥梁上安装高栏杆,以防止个人故意进行危险的行为,例如攀爬。维护单位表示,张某所涉足的管道属于通信单位,他们无权对其进行维护。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要求。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法官徐年美说:“法院经审查发现,桥梁管理单位和养护单位在安全保证义务范围内已履行了合理的安全保证义务,因此认为原告的主张具有没有法律依据。 ”
法官说,在犯罪的桥梁一端,绿化带与桥梁栏杆之间确实存在空隙,没有围栏。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正常情况下他不会走出桥梁,并且在附近也设置了警告卡,清楚地告诉不要攀爬。
徐年美说:“从人际关系的角度来看,这种判断相对无动于衷,但法律无情,画了一条红线。人们不能轻易越过法律划定的红线,如果越过红线,法律后果必须自负,而不是扩大他人的安全义务,为越过合法红线的行为买单。”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智律师律师网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宾馆、商场、银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该条并未明确将河道纳入公共场所的范围,河道并非经营性场所,即死者家属的诉求本身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且对于自然形成的河道,如果对河道所属管理部门或河道所属区域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苛以严责,要求相关单位对这种天然风险承担管控责任,显然亦不合理。本案对以后类似事件中的死者家属有一定的借鉴参考意义,对于死者家属而言,应在厘清法律关系后理性维权,而不是一味“有枣无枣打一杆”。本案对于公众对于该类案件的法律认识具有积极的正面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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