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携女友组织卖淫,将卖淫女关狗笼,犯了那些罪行
案件详情:刘某某是一个80后女孩,小学毕业。她和小自己9岁的龚某某是男女朋友。两者都来自湖南。 两人在县城新公路上租了一套房子,骗了一个智力发育迟滞的村民小芳(化名),将其带到租住的房子里。龚某某在与小芳发生性关系后哄骗她卖淫。小芳不愿跟随两人卖淫,于2018年夏天逃离,后来被两人逮捕。
根据法院的调查,龚某某和刘某某反复用狗鞭和电缆外皮鞭打,并采用“关狗笼”方法惩处了不听话逃离的小芳。两人计划返回凉水井镇时,为了防止小芳再次逃脱,刘某某用铁链和挂锁将小芳锁在卧室的晾衣架上,然后将门锁好。
他们不仅控制了小芳,而且还组织其他女子从事卖淫活动以获取更多利润,还为女人们腾出了空间。杨某、覃某、邹某等都参加了卖淫活动,每次卖淫被抽成30元钱。小芳卖淫的全部收益被刘某某和龚某某拿走。
最后,受害人小芳被确定为轻伤二级。刘某某和龚某某被公安局逮捕。
【法智普法】犯罪嫌疑人犯了什么罪?
法院认为,龚某某和刘某某利用殴打和胁迫逼迫小芳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罪;容留覃某等多人卖淫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使用电缆线外皮等物故意伤害被害人小芳身体,致被害人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通过关闭狗笼,绑扎铁链和挂锁非法限制小芳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法院最终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9年7个月,刘某某被判有期徒刑9年5个月。
【法智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法智律师网总结: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但是,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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