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回应校长11岁儿子顶替他人公职,冒领别人工资犯法吗?
案件详情:最近,在山东菏泽发生了一件11岁孩子顶替别人姓名领取国家工资的事情。根据当事人张健描述,一位校长为儿子造假上班的档案,让儿子自11岁起就一直领取国家工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也发布了通告,将5名相关的责任人做了相应的处理。
原来,这个自称是当事人的张健在社交媒体上爆料说,2014年11月,他发现跟自己同名,同姓和一样的身份证号的人竟然一直拿着国家的工资。当时,他被一个只有11岁叫邱之豪的人的模仿,自那以后,另一方一直拿着国民工资。 7月2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发布通知,对这5名负责人进行了处理。被举报的人邱之豪(假冒张健)的父亲邱兆海被开除并给予相应的惩罚,邱之豪(假冒张健)被除名。
看了这个事情,有些人认为这种冒名顶替的事件的处理还少做了一样事情,那就是追讨其冒名顶替他人期间所获得的一切工资、奖金和福利,将期间所交的社保、医保公积金等等全部冻结或清零或者罚款处理。
那么,这种冒名顶替他人拿公职工资的,怎么处理呢?
【法智普法】冒领别人工资有可能是构成诈骗或职务侵占罪。
一、属于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属于诈骗罪。如果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构成诈骗罪。
【法智普法】冒领他人工资是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
关于冒领他人工资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单位领导或财会人员,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殊犯罪主体;其主观上有侵占的故意;客观上已实施了占有该工资款的行为;由于该款尚未转移给应领取人,仍属单位公款,故其侵犯的客体应是本单位的财物,且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智律师网总结:综上所述,如果冒领他人工资是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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