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有其特殊专业性,鉴于患者在发生医疗损害后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劣势,当发生损害时,对处理的程序、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都无从得知,无法及时、有效的争取自身或家属的合法权益,导致案件的处理不能达到患者及家属满意的结果。今天就一起72岁的老太太在某解放军医院做“疝气修补”的手术导致死亡的赔偿案件为例,说说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的程序以及处理上的几个关键问题。
患者桂某某(72周岁),于2015年9月5日因“发现右下腹壁可复性包块2月余”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医院。2015年9月11日,某医院在全身麻醉下对患者行“腹壁疝修补术”,手术切口达20cm。术后因出血不止导致“失血性休克”。同日22时,对患者再行“腹壁清创止血术”。第二次手术后,因医院一直无法纠正因过量失血所致的全身脏器损害,导致患者于2015年9月24日死亡。
在第一次手术前,患者的主治医生与患者及家属进行了术前谈话,将要进行经“腹腔镜腹壁疝修补术”的手术方案告知患者,并取得了患者的同意。因患者年龄大,且有其他疾病,剖腹手术风险极大。所以,患者及家属从未考虑通过剖腹手术进行疝气修补。而医院在未通知患者或家属并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竟擅自改变手术方案。另外,患者家属是在询问为何微创手术会出现大出血时,方知手术方案被医院擅自改变为剖腹手术,手术切口长达20cm。所以,医院是既未征求患者的知情同意,也未充分考虑患者的身体状况及承受能力,擅自代替患者及家属决定手术方案,剥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严重侵犯患者生命健康。
因此,起诉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计380000元。
如果你在医院收到损害了,第一时间要固定证据,也就是保管好或复印、封存病历。如果是门诊,保管好门诊病历、发票、药品清单、检查单等医院出具的材料;如果是住院发生的纠纷,第一时间将住院病历进复印以及封存,固定证据。如本案中,患者家属复印、封存病历受阻,律师介入,成功进行了复印、封存。因患者出院仓促,未及时复印、封存病历。待将患者遗体运回家乡后,患者家属第一时间来医院复印病历,但被医院百般阻挠。后应患者家属委托,律师介入。律师在要求复印病历时,会注意收集医院拒不复印、封存病历行为的证据,有利于将来诉讼时,对病历的真实性进行认定处理。通过这样的处理,医院一般会配合复印并封存。否则按法律规定医院将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最终,通过律师的介入,成功复印全套客观病历并封存全部病历。
病历是由医护人员书写、记载患者病情过程的记录,包括主观部分的病程记录、病例讨论记录,还包括检查单、医嘱单、体温单、手术记录等客观病历资料。这些病历记录均是由专业人员书写,其中涵盖大量的专业术语,患者及家属虽然拿到该记录,一时也无法判断医院到底有没有责任。这其中就涉及两个问题:一病历的专业性问题,如何判断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或责任;二是医院在法律上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问题。一个是医学专业问题,一个是法律专业问题。这是,患者及家属最佳的选择是找专业人士阅看病历,判断医院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里还需要提到一个医疗纠纷的特殊情况,当患者发生死亡时,患者家属第一时间除了复印、封存病历外,还需要考虑一个问题——尸检。尸检,是指对患者的死亡原因存在争议时,通过尸体病理解剖的方式,明确患者的死亡原因。这对医疗过错鉴定至关重要。许多鉴定机构因为死因不明就无法判断过错,导致患者承担不能证明医院过错的举证不利的责任,最终导致败诉。
发生纠纷后,医院一般会告诉患者,你可以这样、那样,可以到在医院内和解、也可以到医调委去调解等等,甚至还劝你去法院起诉他。这实际上涉及医疗纠纷处理的三种方式:和解、调解和诉讼。三者各有优劣。双方和解的赔偿金额较小,一般在2-3万元左右。对于医院,特别是公立医院,院内和解的自主权限较小,不能达到患者理想赔偿额度,但这个程序或沟通方式很重要,可以要求医院当事科室或当事医生,说明、解释病情,了解医院对患者整个诊疗过程,为将来诉讼或调解做好准备。调解,这里主要指在医疗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基于自愿进行的处理。同样此种纠纷解决方式,同样受到赔偿金额的限制,双方分歧争议较大,患者要求的赔偿金额较高时不适用。如果患者的赔偿金额在10万元左右,也想尽快解决纠纷,不愿意诉讼时,调解不失为最佳途径;诉讼是最后途径、也是最权威的解决途径,对争议的处理是一锤定音的,但也是最耗时、耗力的解决方式。该解决方式对赔偿金额无限制,也不需要取得对方的同意才能启动。而医疗诉讼最为关键的是医疗鉴定(包括死亡案件的尸检)。就如本案中,患者家属也一度寄希望与医院和解、调解,但医院的态度非常消极,一度几次与医院工作人员联系约定沟通时间和地点,但医院方多次爽约,无故拖延。即便沟通了,答复总是遥遥无期,耽误较长时间。在律师的建议下,果断启动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医院。
医疗诉讼与其他诉讼一样需要向法院起诉,立案,受理,举证(鉴定),开庭审理,宣判等流程。但医疗诉讼案件一般还存在一个医疗过错鉴定的问题,而这恰恰是诉讼成败的关键。也就是在开庭前,法庭会组织对专门性问题组织鉴定,具体流程:申请鉴定、选取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受理、听证(评估)、出具鉴定意见等几个步骤。单纯鉴定的时间一般历时的时间较长,这也是为什么医疗诉讼的时间较长的原因之一。
关于胜诉率的问题,其实也就是赔偿问题或后续治疗的问题。医疗损害案件属于侵权案件,也就是说要想医院对自己诊疗行为承担责任,必须证明医院存在过错,有错才承担责任,无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还是回到过错鉴定的问题上了,只有通过鉴定才能明确医院是否承担责任。而鉴定的关键在于律师对患者病情、病历的研究是否能发现医院在诊疗中是否存在诊疗失误、用药不当、手术操作不当、违反知情同意等问题。在医疗损害案件中,责任程度由高到低为: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60-90%)、同等责任(40-60%)、次要责任(10-40%)、轻微责任或无责任(0-10%)。
本案中,司法鉴定机构认为,医院的过错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除去患者72周岁高龄、病情等因素对死亡结果的影响,不能认定为全部责任外,医院的过错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是除全部责任外的最高的责任程度。该结果远远超出患者家属的期待,对结果非常满意。
目前,我国没有单独的医疗损害案件的赔偿标准,一般参照医疗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赔偿的范围一般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费、鉴定费等费用。本案中,法院认定医方对患者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赔偿近40万元。
患者就医发生纠纷后,不应“病急乱投医”,更不应慌了阵脚,按照上面提到的,收集、保管好证据。因为医疗纠纷最为关键的是病历,所有的诊疗行为都在病历中有所记载,只有对病历记录进行了固定,在将来把病历资料交给专业医疗律师阅看的时候,才能最真实的反映最初的诊疗行为,没有任何修改和掩饰,以便直观、快速的发现诊疗中的问题,在鉴定听证、开庭审理时,对鉴定人和法官产生直接的影响,使胜诉的天平倾向患者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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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权峰律师(擅长: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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