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新社作者|王恩泽
2017年3月19日,31岁的冯先生租用ofo共享单车时刹车失灵,下坡骑行摔伤,冯先生遂将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朝阳法院,索赔医疗费等2万元,这是“共享单车”首起索赔官司。3月18日,南京为“共享单车的健康发展”起草了若干意见发起征求,希望促进“共享单车”有序发展。3月15日,上海市交通委约谈摩拜、ofo等6家共享自行车企业(目前共投放约45万辆),表示中心城区停放点容量趋于饱和,应该减少投放……
2016年是共享单车引爆年,共享单车成为城市代步的新型方式。2017年,人们对单车热度只增不减,但同时各类问题纷纷暴露——
各色共享单车被乱停、毁坏、肢解,甚至被抛入水中的照片肆意传播网络;通过上锁、刷漆等行为将单车据为己“有”,或者据为己“用”。
共享单车被挂在树上
有人怀疑共享单车的盈利模式可能是“金融集资”,据说已经有近四十亿资金被锁在各家公司的账户上。
更有人质疑,公共单车服务启兆于欧洲,其运营本质是一项非盈利性公共配套服务。但是由于其运营的模式等问题,造成了向城市投放一辆单车,其实就是投放了一台流动的吸储机,这样的“共享”会不会让这些单车公司转型成了另一种模式的金融租赁公司呢?
正在打捞被扔到水中的共享单车
而对于城管来说,单车的巨大投放量也让城市管理部门工作量加大。试想,一个城市几十天内市区凭空增加几十万辆单车,如果没有使用者的自觉摆放,对道路交通和整个城市会造成什么影响?共享单车的快速兴起,涌现各大街头。对城市的道路通行能力提出挑战,对城市综合管理也提出更高的要求。
本期律新社balabala,邀请申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征东律师、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张海淼律师,共同探讨共享单车“路在何处”?
(音频说明:共享单车,敢问路在何处?律新社balabala邀请律师跟大家一起聊。社会热点,大家看法,与法律人一起吧啦吧啦! )
律师核心观点
杨征东
申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
在日常生活中共享单车表现出了多样性,既有方便行人的作用,也有不少潜在隐患。特别是被别有用心的人偷换二维码以至于泄露个人信息的诸多问题。比如骗局一:“收款二维码” 冒名顶替;骗局二:钓鱼网站骗信息;骗局三:山寨APP藏木马。因此,在日常使用时,骑行者一定要合理使用,理性应对。
张海淼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浦东女律师联谊会理事,巾帼志愿团成员
除了担心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张海淼律师认为,共享单车谁来巡查、谁来维修、谁来负责?如果骑车时出现安全事故,平台是否担责,是否能获得保险理赔,这都是政府、管理者亟待关注的问题。
共享单车直接被扔倒在路边
任何新兴的事物都会或多或少地带来对原始模式的冲击,共享单车改变了不少人的出行方式,它的环保、方便、便宜给很多人带来了很大的便捷,存在即合理。但是出问题的也许不是共享单车本身,而是它背后大量经营者的初衷和制定的发展方向,如何将出现的问题解决掉,还需要相关企业和部门的共同推进,让共享不是一种模式,而是真正被接受的良性的社会福利。
3119
1、对消费者的投诉,由被诉方所在地的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被诉方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 2、案情涉及两个县级辖区以上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级或省级)...
商家口头承诺亦具有法律效力,应全面履行。《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 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商家作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4 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依据上述规定...
职业打假人常常在这几个方面进行投诉和赔偿。1.广告、宣传问题。如广告中包含最佳、最高级等广告中不得使用的极限词,广告、宣传语句、文案中存在欺诈行为等。2.无经营资质或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等。如未取得相应的...
意外伤害造成骨折要结合伤情,看骨折是否构成伤残等级,才能确定具体的赔偿具体数额。 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后续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