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保险诉讼参考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补课费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下的直接经济损失,该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基本案情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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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您认为,补课费属于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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