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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红衣女子坠楼,房子变凶宅能要求赔偿吗?屋内男子又是否涉嫌犯罪?

发布时间:2021-05-12 17:25:52

阅读量:14833


相信大家最近应该都有留意

三亚红衣女子坠楼案

目前,该案件又有了新动向



据此前报道,5月6日,41岁史某某身着红衣,在三亚一小区25楼阳台外跳舞坠楼。据当地警方通报,女子房内留有一封遗书。


5月9日上午9点,三亚跳舞坠亡红衣女子史某某遗体在三亚仙逸园殡仪馆火化,其父母领取骨灰后离开。

史某某遗体的火化是否代表案件已排除他杀,确认自杀?



对此三亚市公安局接受采访时表示,史某某火化并不代表案件有了新进展,“火化与死者身后事的处理,不代表案件有了最新进展,因为她后事由家属掌握。” 


三亚市公安局


三亚市公安局称,目前史某某坠亡事件调查还在继续中,暂时还无法定义自杀或他杀,“案件的社会影响不断扩大,所以我们都很谨慎。我们正在全力以赴地对待,有最新的情况我们警方肯定会公布。”


一名知情人士透露,此前曾听办案民警讲过,由于案件发生时房间有另一男子,很难定义自杀与他杀,“是不是他挑唆过,都还在调查。”



目击者:

她双脚折断,吓得我不敢去厕所


事发地的邻居称,事发后一层楼的人搬走或退房,有目击者一整晚不敢关灯睡觉。小区物业称,女子不是第一次在阳台外跳舞,精神正常说话也利索,没想到会掉下去。




坠楼女子亲属在房间内?


事发后,曾有网友将现场目击者的视频截图并放大。画面中,阳台内有一男子拿着手机对着女子,疑似在拍摄视频。


物业工作人员前去提醒女子注意安全时,女子回应称自己没事,只是在拍视频,当时屋内有一名戴着口罩的男子。在三亚警方的通报中,并未提及除坠楼女子外的其他人员。


物业工作人员则表示,视频中戴口罩的男子并不是物业工作人员,她不清楚男子的具体身份和目前下落。 


事发住宅楼


社区工作人员透露,有坠楼女子家属在房间中,但媒体向其确认这一信息,并询问家属是否为戴口罩男子时,工作人员又称她不是很清楚,具体情况可向派出所了解。





“遗书”提及把骨灰撒在大海


事发当晚,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通报此事时提到,房间内留了一封“遗书”。“遗书”到底是何内容,掀起了网友的讨论热潮。



但也有不少网友质疑这封“遗书”的真实性,比如并未写日期,正文部分为打印版本,且“遗书”所写内容,能在网络上搜索到相似版本。


5月8日,有媒体就“遗书”向天涯区联合指挥中心工作人员求证。对方表示,曾有民警告知“遗书”有内容涉及把骨灰撒进大海,但她没有看到过“遗书”,不确定内容,也不确定网络流传的“遗书”是否属实。


网传的遗书


针对目前案件所存在的一些争议焦点

普法君整理了以下两点关于该案件

有可能存在的法律焦点问题


案件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01
房子变成凶宅是否能赔偿?

好好的房子租出去,不管客人是留了遗书自杀,还是不慎坠楼,海景房变“凶宅”,这事放在谁身上都受不了。


那么问题来了,房主能要求赔偿吗?关于租房变“凶宅”的案例不少,依据中国传统文化,当屋内发生非正常人员死亡时,该处会被称为“凶宅”,客观上给涉案房屋短期内的买卖、租赁、使用等带来影响。



该房屋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因人们普遍对死亡事件的恐惧心理及对曾经发生死亡事件的房屋的忌讳心态,房屋的价值可能会因此贬损,且居住者的生活质量可能也会因此受到影响,所以也可认定为对房屋造成损害。但实践中,关于租房变“凶宅”索赔的案例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首先,对于房屋是否会发生价值贬损也并非绝对肯定,租房变“凶宅”所谓的“损失”仅仅体现为一种主观上的可能性,目前并未实际发生,很难有证据证明自杀(坠楼)行为对房屋造成实际价值贬损。


其次,从相当因果关系的两个组成部分来看,房屋贬值损失与自杀(坠楼)行为间并不存在侵权法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


因此,实践中,对此类案件,法院一般都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很多房东也只能吃哑巴亏。

02
屋内男子是否涉嫌犯罪?



该案到底是自杀还是意外事件,抑或涉及其他加害人的案件。至少从网上物业劝阻视频中,开门的那位男子,该同行人员对于该女子高度危险的行为没有及时劝阻,极有可能符合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行为。至于其是否真正构成违法犯罪,尚需进一步调查。



截至目前,警方的通报称,该女子曾在房间中留有遗书,有律师对此认为:


若不深究这封“遗书”是否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述,屋内同行人员明知该女子的自杀倾向,无论是教唆或者放任红衣女子的自杀行为,都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


其缘由如下:



(1)对自杀者负有救助义务的人故意不予救助的,可能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本案中,同行人员显然具有这种救助义务,但是仍然放任红衣女子的行为,显见同行人员心理状态为故意或者间接故意(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可以避免)。


(2) 教唆或帮助自杀。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采取引诱、怂恿、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也是一种教唆自杀的行为;帮助自杀,是指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人自杀。可以肯定的是,形式上的教唆、帮助行为,具有杀人的间接正犯性质时,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来源:广州普法  转自:问律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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