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生产商以非机动车名义生产实际被认定为机动车的产品,在产品警示说明方面存在缺陷,误导了消费者,致使肇事电动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消费者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且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5民初2369号
二审: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终2221号
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申7507号
2016年9月19日,原某芬在招远市小鸟电动车专卖店购买电动自行车一辆(车架号为20022160300XXXX,电机号:16HG9XXXX)。2019年3月10日原某芬骑该电动自行车在招远市路口与孙某磊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原某芬在事故中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3月16日去世。原某芬所骑电动车经交警部门委托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为机动车,交警部门依据上述鉴定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内容有:孙某磊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规定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原某芬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原某芬驾驶无牌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认定孙某磊、原某芬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刘某霖、刘某娜系死者原某芬的法定继承人。原某芬的合理经济损失经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审核为903532元,该保险公司依交强险全额赔偿给刘某霖、刘某娜121000元、依商业险按50%责任分成赔偿给刘某霖、刘某娜391266元。
刘某霖、刘某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6506元。
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
公安部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的通知(20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近年来,超标电动车(含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在一些地区特别是中小城市逐步蔓延,这类车辆及其生产企业普遍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车辆各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性能差,上路行驶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未投保相关保险,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给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矛盾化解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对此,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超标电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中,依法判决车辆生产销售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各地从源头治理违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行为开阔了思路、提供了借鉴。现将部分判决及案件评析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参考:
在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积极引导当事人对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有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主动作为,积极协调公安机关有关警种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倒逼企业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来源:问律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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