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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2万请主播带货只卖千余元,服务费退不退?直播带货,这样不行!

发布时间:2021-12-22 14:10:23

阅读量:12616


12月20日,税务部门公布了对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偷逃税的处理结果。黄薇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近两年的直播行业并不算太平,卖假货、偷税漏税等问题层出不穷。人气主播的连续翻车,暴露出行业背后的乱象,对社会风气特别是青少年的价值观带来不良影响,但互联网非法外之地,法律的权威容不得任何人的挑战,触碰法律底线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跟小编一起看看下面几个案例吧~

鲁法案例【2021】471

直播带货未达到约定的销售额,服务费退不退?

01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4日,某食品公司与某文化公司签订《直播专场/单坑合作合同》,约定某食品公司全权委托某文化公司安排主播进行直播工作,服务费用2万元,Roi比例1:3(即2万元服务费保6万元销售额),且保证退货率不超过销售量的15%,超过部分某文化公司需顺期补齐,按照最终实际成交额比例退还服务费。双方同时约定了销售品牌、直播平台、直播账号等内容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并约定若某文化公司未在合作期间内完成ROI所承诺销售额,应当与某食品公司协商在一个月内补齐差额,若仍未完成按完成比例(Roi比例1:3)核算的服务费,则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某食品公司服务费等。后某食品公司因直播带货未达到约定销售额要求退回服务费未果,将某文化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经法院组织双方对账确认,2021年5月29日,主播通过网络直播销售案涉产品1393单,退货1331单,实际成交62单,销售额1357.9元。双方其后达成补播或由其他主播直播的合意,但截至2021年7月12日某文化公司并未实际安排人员对案涉产品进行补播或直播,亦未补齐销售差额及退货率,后双方达成退费合意,但某文化公司称其已经款项转给主播,故无法退费。

02

法院审理

某食品公司与某文化公司签订的《直播专场/单坑合作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某食品公司向某文化公司支付了服务费,某文化公司应当依照双方确认的主播账号、直播时间、推广产品等约定完成直播合作任务。根据本案查明事实,2021年5月29日网络直播未完成约定的销售额任务,双方其后达成补播或由其他主播直播的合意,但截至2021年7月12日某文化公司并未实际安排人员对案涉产品进行补播或直播,亦未补齐销售差额及退货率,后双方达成退费合意,但某文化公司未按照约定退费。综上所述,某文化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某食品公司要求其司退还服务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律师代理费有事实及合同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退回原告服务费2万元。

03

法官提醒

近期,多名明星直播带货“翻车”,被曝出收取了高额费用后,卖出的货品却少得可怜。为此,法官温馨提示: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销售模式,服务费都不低,商家要谨慎选择直播平台,尤其是签订合同要慎重,对可能出现的结果要全面预测并在合同条款中进行防范,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可盲目相信网红主播或明星的带货能力,以免得不偿失。消费者需理性消费,不要盲目跟风,过于看重数据、形式,忽略对于产品本身的真实需求及对于购买渠道的选择。企业或商家应谨慎选择的销售渠道,诚信经营、规范管理,靠过硬的产品质量赢得消费者的心。

鲁法案例【2021】472

主播违反契约精神,“脚踏两只船”!

01

基本案情

原告系某网络直播公司,被告小李系某高校音乐系应届毕业生。2021年8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签约主播合作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策划、包装、培训等各项服务,被告在合同期限内及解除合同一年之内不能从事与原告业务相同的业务,否则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退还原告发放给被告的收益。被告于2021年10月17日单方同原告解约后去往了另一家网络直播公司进行直播,违反了竞业限制,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小李支付违约金50000元、退回收益9896.59元。

02

法院审理

2021年12月18日,原被告双方来到法院,承办法官现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深入沟通,充分了解了双方的想法和意愿。原告希望最大限度挽救损失,起到对公司内其他主播的警示作用;被告作为一名大学应届毕业生,难以承担因违约跳槽而面临的严重经济后果。考虑到双方的可接受程度,郭方泉法官讲情、说法、明理,引导原被告换位思考、以和为贵。通过多次“讨价还价”和耐心劝说,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同意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退回收益9896.59元的诉请,但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支付律师费3500元、诉讼费500元。

案后,法官给来到法庭的原告法定代表人和三位主播进行了现场授课,从法律层面提醒从业双方都应做到诚实守信、严守契约,从而共同营造直播良好氛围、构建行业健康生态。

03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85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小李与网络直播公司之间签订的《签约主播合作合同》中对被告的竞业禁止义务作出约定,被告小李在合同期限内及解除合同一年之内不能从事与网络公司业务相竞争的行业或业务,小李作为签约主播理应受合同约束。然,原被告签订合同后不足2个月,被告小李便单方解约前往另一家网络直播公司进行直播,已经违背了契约精神。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小李原合作的网络直播公司作出了最大让步,小李也侥幸免于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本案的审理也给网络主播从业者敲醒警钟,网络主播应秉承诚信意识,坚守契约精神,尊重行业规则,且播且珍惜!

鲁法案例【2021】473

为博眼球网红主播恶意散布他人隐私!


01

基本案情

被告张某是本地小有名气的一名主播,常驻快手短视频平台,2020年12月份其在快手直播时,为了达到提高直播热度,获取更多流量以盈利的目的,在网上恶意散布原告李某的个人隐私,公然侵犯李某的隐私权。李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张某的违法行为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张某的侵害虽然已经停止,但李某的生活却没有回归正轨,其他人的议论声、背后的指指点点让李某内心备受煎熬。张某一个不经意的行为给李某的生活带来了不可磨灭的影响,给李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李某一度精神崩溃。在巨大的精神压力下,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在快手直播平台向李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02

法院审理

收案后,承办法官迅速找出案件焦点,确定办案思路,制定调解方案。调解开始前,李某情绪十分激动,不停向法官及调解员哭诉张某侵权行为给其生活带来的诸多负面影响。反观张某,与李某激动的情绪截然相反,他的态度显得十分淡定,漠然的脸上看不出一丝愧疚之意。张某辩称其违法行为已经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而且视频已经删除,不应再次公开赔礼道歉及向李某赔偿。

面对态度极端的双方,法官与调解员决定分头行动,由富有多年调解经验的调解员负责安抚李某情绪,宽慰其解开心结。法官则负责啃张某这个“硬骨头”,通过情理结合的方式引导其换位思考,同时释明侵犯他人隐私权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法官长达3小时苦口婆心的释法下,张某态度终于软了下来,表示其已认识到自身行为给李某造成的不良影响并真心悔过,同意在快手直播平台发布向李某的道歉视频并保留三天。终于在张某诚挚的道歉声中,李某心里的委屈有所释然,自愿放弃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圆满画上句点。

03

法官说法

隐私权是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生活、私密信息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除法律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公安机关对张某的行政处罚是基于其违法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从公权力角度对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并不冲突,受害人的私权利亦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不影响受害人就其受到的侵权损害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责任,虽然张某已经将违法视频删除,但由于网络传播的速度和范围较广,已经延伸到李某的亲友范畴,影响并未实际消除,故张某应当就其违法行为通过合理方式公开向李某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

直播平台百花齐放,主播素质却良莠不齐。网络主播虽是新兴行业,但互联网非法外之地,法律的权威容不得任何人的挑战。作为短视频制作者,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自身品格素质,在制作上下功夫,在内容上做文章,传播正向内容,不钻法律空子,做一名“良心”主播。

来源:济南中院、枣庄中院、荣成法院

转自:山东高法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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