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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条款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1-04-22 10:39:16

阅读量:16763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从上述法条来看,违约金是属于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确定违约金。进一步说,违约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其效力应当从属于合同效力,当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条款也应当无效。

违约金条款,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事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做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是合同的结算和清理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从上述法条来看,违约金是属于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确定违约金。进一步说,违约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其效力应当从属于合同效力,当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条款也应当无效。

但由于违约金条款也是合同的结算和清理条款,所以在具体的诉讼中,很多当事人会根据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主张因违约金系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后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后,违约金条款应当有效,据此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条款是指,当事人关于经济往来的结算以及合同终止后如何处理合同遗留问题的合同条款。违约金条款确实是属于合同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但是本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情形是:(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此外,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也能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因此,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情形并不涵盖合同无效情形。所以,当事人一方关于双方签订的合同虽无效但其中清算条款有效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基于此,双方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也因该合同无效而无约束力。

但违约金条款又不同于第一百五十七条中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过错方承担的损失赔偿或责任,不能独立于合同成立。首先第一百五十七条中的“损失赔偿或责任”并不是双方约定,是法律规定的,而违约金是依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双方共同约定的。且根据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虽与“损失赔偿或责任”相似都具备补偿性,但二者支付条件是不同的,违约金的支付条件是违约行为的发生,而不是守约方实际损失的发生。正是如此,所以在具体的诉讼中,违约金的支付免除了守约方对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而损失赔偿则需要举证证明损害行为、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其次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这是“损失赔偿或责任”所不具备的。在违约行为发生,而守约方未发生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守约方即可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要求其支付的违约金,且通常的情况下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都是高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害的。

综上,违约金条款不属于以上所列举的、可以独立于合同自身效力而成立的合同条款,是依附于合同约定而存在,当合同无效后,其中的违约金条款也自始无效。



参考文献:

1. 《合同违约金条款的适用》 白孝甫

2. 《合同关系效力的认定》 陶恒河

3. 《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条款如何认定(司法观点)》刘亚维


参考案例:

(2020)最高法民申331号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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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合同无效后违约金 合同纠纷合同法规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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