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应该是母慈祥、子孝顺的和睦家庭,却因为卖房子的事情发生了纠纷,最后这对亲生母子对簿公堂。最近,江西某地的法院审理了这一起因房屋买卖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子。
被告人李女士和原告的朱先生是一对亲生母子。
几年前,朱先生以及李女士同其他的儿女一起共同商讨之后,签署了一份协议,这份协议中约定:母亲、姐妹全部都同意家中的移动老房子由朱先生进行继承和管理,被告人李女士跟随朱先生夫妇一同生活,并由朱先生负责赡养,以及负责李女士百年之后的后事。
但是,日前,李女士独自将此房屋以1000块钱的价格,卖给了另一个被告人程先生,在房屋买卖时,朱先生一直在外地打工,并不知道任何消息,母亲李女士也没有告知过朱先生一声,直到儿子打完工回到老家时,才得知由自己继承的老房子已经被母亲李女士卖了出去。得知此消息的朱先生立即表示不同意房屋的出售,并多次找到买下房屋的程先生协商解决问题,但是,此事一直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
法院经过一系列审理后认为,属于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维护。出卖人所出卖的标的物,应该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公民是无权去处分他人的财产的,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是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的,该合同是有效的。
在此案件中,具有争议的房屋,已经经由原告的母亲、以及其姐妹共同商议,所有权已经被确定归属于原告所有。被告的李女士在没有此处房屋处分权、并且没有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了该处房产,这样的情况属于无权处分,这种出卖的行为在事后也没能得到朱先生的追认,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出卖此处房屋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依法裁决被告程先生将房屋归还于原告朱先生,李女士须将之前收取的1000元购房钱款归还给程先生。
【法智普法】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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