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人认为:原告的王小龙(化名)向法院提出了如下的诉讼要求:第一,要求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确定王小龙和黄先生在当地某楼盘44号楼1002室的房屋是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的,并且需要确定借名买房的合同是有效的;第二,要求法院依照法律,裁判二位被告需要协同原告,将当地某楼盘44号楼1002室的房屋进行相应的过户手续,将此房屋过户至原告的名下;3.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两位被告人进行承担。
事件详情:黄先生与王女士是夫妻的关系,两人生养了一个女儿黄小妍。王女士与王小龙是姐弟的关系。黄先生在一年之前,因为发生了交通事故,已经过世。在黄先生去世之前,王小龙借用了姐夫黄先生的名义,购买了当地某楼盘44号楼1002室的房屋,并且办理了相应的购房贷款。牵涉纠纷案的房屋在购买后一直是由王小龙居住并使用,且王小龙一直按月向银行偿还购房的贷款,直至今日。
此前,牵涉案件中的房屋下发了房产证,房屋所有权的登记人是黄先生。由于黄先生在颁发房产证之前就已经去世了。也正因为黄先生的去世,原告王小龙要求黄先生的继承人配合自己办理一下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事宜,却遭到了拒绝。综上所述,王小龙认为自己有权要求王女士以及黄小妍针对涉案的房屋警醒协助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为了保证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王小龙将王女士以及黄小妍一同诉至了法院,要求法院依照法律裁决。
两位被告人并不认同:被告的王女士和黄小妍辩解称,并不同意原告王小龙的诉讼请求,主张受理法院予以驳回。因为两位被告认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所谓的借名买房的事实关系,也不同意将此涉案的房屋过户给原告人王小龙的名下,相关的诉讼费用也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
法院最终明确了双方的借名买房事实成立,却驳回了王小龙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的主张,这是为什么呢?下面法智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
【法智普法】
关于王小龙对诉争房屋的过户请求,经本院核实诉争房屋贷款现未全部清偿完毕,存在第三方贷款银行的抵押权,法院于庭下向王小龙释明抵押权与过户登记的关系,王小龙表示已知晓,但仍坚持诉求。法院认为,诉争房屋因存在案外第三人的利益,应需解除抵押后方能进行产权过户登记,现原、被告双方对诉争房屋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解除抵押,故现诉争房屋暂不具备产权过户登记的条件,故对原告该项诉求,法院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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