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永泰县某电子商务公司、北京某东电子商务公司(简称“某东”)退还原告陈某16元,同时赔偿原告500元。
2018年11月1日,陈某在某东公司运营的某东商城领取了一张189元的优惠券,随后在某东商城“某运动专营店”,购买一双361的运动鞋和一个挎包,陈某使用某东商城的189元的优惠券后,该笔订单还需付款19元。原告在付款时,某东商城再次优惠了3元,原告实际支付16元,完成了上述商品订单。
订单完成后,“某运动专营店”未发货。2019年2月10日,“某运动专营店”才在某东商城订单页面进行操作,显示“货物由厂家自送,请您准备收货”,但原告一直未收到货。
原告2019年3月23日查看“某运动专营店”网页显示:“某东商城活动出错,店铺优惠活动错误,已经联系某东运营和某东客服报备了,全店商品都已经下架,11.1 号拍的所有商品都发不了货,各位顾客及时申请退款”。
法院查明,“某运动专营店” 为泉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2018年12月2日,更名为永泰县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某东公司运营的“某东商城”购买了被告永泰县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店铺的商品,原告与被告永泰县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该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网络购物合同成立后,被告永泰县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完成发货,构成侵权。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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