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学知识

消费者维权案件在商家不构成欺诈情况下的民事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21-01-09 09:00:01

阅读量:12795

【裁判要旨】商家产品标注方式不合法,并不必然构成欺诈,但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支持消费者的退货请求。

【案情】2014年3月17日,陈某在新世纪百货公司购买慧远药业公司生产的冬虫夏草胶囊4盒,共计货款50046元。产品外包装上标注:药品生产许可证号20100061;成分为纯冬虫夏草粉;产品质量合格。2014年5月26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出具《关于纯冬虫夏草胶囊合法性认定的答复》,载明,冬虫夏草属于滋补保健类中药材范畴,慧远药业公司生产的纯冬虫夏草胶囊属于滋补保健类中药材;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属于工商登记的一般经营项目,而非药品许可经营项目。

另查明,2010年12月22日,慧远药业公司取得市食药监局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渝20100061;生产范围为:中药饮片(含直接服用饮片)、毒性中药饮片。

陈某诉称,涉案产品冬虫夏草胶囊标注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不是产品自身的生产许可证,属于冒用药品生产许可证号;涉案产品标注质量合格,但是其执行的企业标准没有依法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在没有备案的情况下自行标注质量合格,属于虚标质量合格标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涉案产品是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号且质量合格的产品,新世纪百货公司构成欺诈。请求新世纪百货公司退还购物款50046元并三倍赔偿150138元。

新世纪百货公司辩称,在冬虫夏草胶囊产品包装上标注药品生产许可证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普通消费者亦不会因为涉案产品上标注了药品生产许可证号而误认其为药品,而且标注产品质量合格情况属实,故其没有欺诈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裁判】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市食药监局向慧远药业公司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准的生产范围包括中药饮片、毒性中药饮片,该许可证是颁发给慧远药业公司的,不是针对涉案产品,涉案产品并非中药饮片,双方当事人亦确认涉案产品无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其在外包装上标注药品生产许可证号及质量合格标志的行为确有不妥,但涉案产品外包装上同时也清楚标注涉案产品成分为纯冬虫夏草粉、规格为0.25g/粒×60粒等信息,不会导致陈某错误购买。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陈某以新世纪百货公司构成欺诈而要求退货并赔偿三倍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新世纪百货公司销售标注药品生产许可证号的冬虫夏草胶囊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但该行为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故陈某关于新世纪百货公司对其构成欺诈要求三倍赔偿的主张不成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退还购物款请求予以支持,据此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

【评析】

1.关于对在涉案产品上标注药品生产许可证号的行为评判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销售标注中药饮片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号的冬虫夏草胶囊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告辩称,药品生产许可证号是颁给企业的,将其使用在该企业生产的任何产品上均可,重庆市食药监局也认为,法律法规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只是地方性法规,不应当成为判定民事案件的依据。终审判决认为,药品生产许可证虽然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药品生产企业的,但其有特定的使用范围。涉案产品标注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号对应的生产范围为“中药饮片”,而冬虫夏草胶囊不属于中药饮片,故不能使用该药品生产许可证号。同时,冬虫夏草胶囊系中药材产品,其生产和经营不实行许可证制度,亦即不能使用生产许可证号,《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使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商家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条规定,其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不仅仅是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同样也会成为判定民事法律行为合法与否的依据。

2.关于商家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

原告认为,商家在涉案产品上标注药品生产许可证号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的规定,即构成欺诈。终审判决认为,认定商家是否构成欺诈还须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欺诈的规定、相关民法原理以及案件事实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本案中,涉案产品标注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号属于生产厂家合法持有,且消费者并未因该标注而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故不能因涉案产品标注药品生产许可证号便认定商家构成欺诈。此外,涉案产品所执行的企业标准虽未经依法备案,但由于现无证据证明产品质量不合格,故亦不能认定企业自行标注质量合格的行为构成欺诈。申言之,违法的民事法律行为不等于欺诈,认定欺诈必须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3.关于责任承担的问题

商家不构成欺诈,并不意味着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涉案产品属于不实行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却违法标注了药品生产许可证号,使消费者容易将其与实行许可证制度的产品产生混同,二者实行的管理制度和质量标准实则各不相同,而且,涉案产品在所执行的企业内控标准未经备案的情况下自行标注“产品质量合格”,此行为亦属于产品标准标注不规范,故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之情形,商家未尽到相应查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案中,商家应当负责退货。( 贾 科)

本案案号:(2015)江法民初字第07133号,(2016)渝01民终7017号

案例编写人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自:仟律网

2386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消费者维权案件在 侵权法规企业侵权产品质量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精选问答

培训班不退费向谁投诉

培训班不退费向哪里投诉?

1、对消费者的投诉,由被诉方所在地的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被诉方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 2、案情涉及两个县级辖区以上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级或省级)...

时间:2022-06-09 13:48

1650次阅读

商家口头承诺有没有法律效力

商家口头承诺有法律效力吗?

商家口头承诺亦具有法律效力,应全面履行。《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 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商家作出...

时间:2022-06-09 11:11

820次阅读

房屋抵押权能否优于其他优先权受偿

房屋抵押权可以优于其他优先权受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4 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依据上述规定...

时间:2022-06-09 11:02

1024次阅读

职业打假人是否是敲诈

职业打假人构成敲诈吗?

职业打假人常常在这几个方面进行投诉和赔偿。1.广告、宣传问题。如广告中包含最佳、最高级等广告中不得使用的极限词,广告、宣传语句、文案中存在欺诈行为等。2.无经营资质或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等。如未取得相应的...

时间:2022-06-08 11:44

1296次阅读

意外伤害造成骨折怎么赔偿

意外伤害造成骨折怎么赔偿?

意外伤害造成骨折要结合伤情,看骨折是否构成伤残等级,才能确定具体的赔偿具体数额。 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后续治疗费...

时间:2022-06-07 15:29

812次阅读

高桂华律师

高桂华律师

劳动合同领域、商事合同履行、合伙纠纷及股权纠纷、债券债务、继承等…

咨询我

热门推荐

法院公布“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2022)手机套餐无故被变更,机主获赔5000元入住新房后被噪音吵得睡不着,要精神赔偿?狗挣脱锁链咬死邻居家近100只鸡 谁来埋单?妻子在丈夫车上装定位器违法吗?法院判了《民法典》实施以后,楼上漏水,楼下被淹,如何维权(太详细了)邻居噪音太大,吵得受不了如何维权?法官告诉你最高院: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判赔范围高院再审明确:补课费为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应当由肇事方承担!下水道堵塞、污水倒灌,他将楼上24户邻居告上法庭...实际丧葬费超出丧葬补助金,能否从未分配的赔偿金中扣除?装修漏水赔偿两万,事后反告邻居不当得利男子酒局后身亡,召集人赔40万!中院二审明确:不管被保险人对受损车辆修理与否,只要损失客观存在,保险公司就负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和外公拍照被造谣成“老夫少妻”?当事人崩溃……律师建议:要及时固定侵权证据!一目十行、过目不忘?家长花重金为孩子“开发右脑”,结果…自家楼下发现坠亡遗体,屋主被死者家属索赔30万!是否要担责?事故后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生产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财产损害赔偿问题的10个权威案例“惊世判决”法官再次支持职业打假:只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人才痛恨“职业打假人”车险改革后,车损已不是那个车损!还有必要买吗?超两亿人权益遭到侵害,国家出手为其维权!吴京起诉“战狼”,法院判了三亚红衣女子坠楼,房子变凶宅能要求赔偿吗?屋内男子又是否涉嫌犯罪?民法典与生活同行|民事纠纷有“典”解忧百姓生活有“典”护航民法典合同编为解决物业纠纷提供依据催收物业费不得停水停电物业服务管理中哪个环节最容易发生物业纠纷最高法院明确:地上停车位属全体业主,不属于开发商南大碎尸案未至今未破,家属提起民事赔偿引发关注直播带货因虚假宣传遭受损害消费者可要求民事赔偿消费维权八大典型案例发布,来看看你有没有“踩”过这些坑外卖平台对曼玲粥店下架!又出什么问题了?薇娅、李佳琦们迎规范!5月1日起,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被大数据“杀熟”,禁止规定终于来了故意破坏景区造成损失怎么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