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彩礼习俗可以追溯到周朝。周朝的六礼分别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又名纳币,意为男方给女方家作为彩礼。彩礼在很多地区已经形成了一种习惯,甚至有一个比较统一的标准,而且礼金的数额也在逐年增加。什么是“彩礼”、“彩礼”返还的返还情形、“彩礼”的返还请求主体等相关问题,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彩礼的那些事儿。
一、什么是彩礼?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彩礼”。参照北京高等法院的规定,彩礼一般是指一方及其家属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向对方及其家属支付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产。不具备上述特征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婚前礼物都是彩礼。
二、判断是否属于彩礼?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只有属于“彩礼”性质的财产才属于返还对象。但是,本条虽有“按习俗支付彩礼”的表述,但并未对彩礼的含义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具体来说,判断男方婚前支付的财产是否属于彩礼的范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这里有收彩礼的习俗吗?彩礼的习俗是确定彩礼的前提。首先,应根据双方或接受财产的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和个人情况,确定是否存在为缔结婚姻关系而支付彩礼的习俗。例如,如果一方按照当地习俗通过媒人等中间人支付对方的财产,一般应视为“按风俗付彩礼”。对此,主张归还彩礼的一方应首先提供证据证明所支付的财产应按当地婚姻习俗支付。
2、给付财物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在缔结婚约的过程中,双方往往会发生多次财产和资金的交换。男方在婚前支付女方财产是很常见的,但支付的直接目的却大相径庭。有些男人为了建立爱情关系而支付女人的财产;有的男人为了维持爱情关系、增进感情而支付女人的财产;有的男人支付女方财产是为了与女方一夜情等。显然,在上述情况下,男方支付的款项并非直接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也不是直接支付给女方的目的。根据当地的婚姻习俗。因此,如果男方支付财产的直接目的与婚姻无关,则不应视为彩礼。
3、给付财物的价值大小?彩礼一般是大额金钱或高价值的实物,包括现金和珠宝等贵重物品。如果丈夫在婚前只支付少量的“会面礼物”、“节日礼物”,或者价值不高的配饰和服饰,一般不适合被视为彩礼。至于应当达到的数额或者价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特别是当事人自身的经济条件,酌情决定。
三、返还彩礼的主体?在实践中,彩礼的问题不仅仅是男女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时候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交流。彩礼的支付者和接受者都应该从广义上理解,而不仅仅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就付款人而言,既可以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支付的款项,也可以是婚姻关系一方的亲属,包括其父母、兄弟姐妹等支付的款项。同理,就接受聘礼的一方而言,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当事人接受的情形,还包括其亲属接受报酬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付给女方娘家的,但真正用于她结婚和购买各种物品的却很少。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彩礼的支付是由全家共同财产支付,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以考虑到这些具体情况,如果支付人的主体和受赠人的主体是限制性解释,不利于此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因此,如果接受彩礼的当事人仅限于男性和女性,则可以将接受彩礼的一方列为被告。彩礼的实际受赠人为双方父母或其他近亲属的,可以认定为共同被告。这不仅符合婚姻财产纠纷的特点,也有利于纠纷的真正解决。
四、彩礼的返还范围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要求退还按照惯例支付的彩礼,如果认定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⑵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的;⑶婚前支付,受益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⑵、⑶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条文的规定来看,主要是三种情形下彩礼应当返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本质上是有条件的礼物,是为了缔结婚姻而给予的财产。因解除婚约或最终未缔结婚姻,未具备缔结婚姻的条件,应返还赠与财产。
但在实践中,如果婚姻没有登记,但同居,彩礼一般会根据同居的长短退还甚至不退,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双方没有合法婚姻,他们住在一起。在生活中,婚姻解除后双方要求全额退还彩礼是不公平的,所以在实践中,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退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该项与第1项基本相同,双方虽然在法律上确认了婚姻关系,但结婚后并不同居,不存在真正的婚姻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证明这一事实。根据证据规则,该男子需要证明两方并非同居。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实践中,男方可能自己无法支付大笔彩礼,但为了缔结婚姻,他会借钱给别人付彩礼。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双方结婚了,从公平的原则出发,也会根据婚姻的长短来回报。或酌情退款。
当然,双方解除订婚或离婚时彩礼的处理,并非以上述标准为依据。例如,如果双方未登记结婚,但同居多年育有子女,法院很难支持退还彩礼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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