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男方国某与被告女方王某于2009年举行婚礼仪式,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56000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开始共同居住生活,后育有二子。2019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
法院判决
法院对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被告怀孕后,双方的父母协商确定结婚彩礼为98000元。2020年1月3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12888.88元给被告,转账说明:见面礼。同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48000元给被告,转账说明:部分彩礼。被告当天亦通过微信转回999.99元给原告作为回礼。其次,原告向被告多次转账新年祝福、压岁钱、满月钱等费用。后双方感情破裂,因胎儿处理未能达成一致,被告在医院将胎儿引产。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付某向原告周某返还彩礼11978元。
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某分四次共计给付被告吕某某彩礼金21200元。原、被告于2011年3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同居生活,亦未生育子女。因被告拒绝与原告同居生活,致原、被告婚姻关系有名无实。故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金21200元。
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二、被告吕某某返还原告郭某某彩礼金14840元。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和被告徐某某经人介绍订婚,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10万元。订婚当天被告收到彩礼款1万元,小相钱2,000.00元,装烟钱2,000.00元。2011年3月16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二月十六日原、被告举行婚礼后在原告父亲住房的西屋居住生活。结婚前10天左右被告又收到彩礼款9万元。原、被告结婚后先期夫妻感情尚可。尔后因琐事原、被告曾经口角打架。2012年10月原、被告用被告收到的彩礼款购买了五菱荣光牌微型面包车一台(由原告保管)。后因发生口角,分居至今。原告为结婚向他人借款11万元至今未偿还。
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告王某和被告徐某某离婚。二、原、被告用彩礼款所购买的五菱荣光牌微型面包车一台归原告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定“婚姻家庭编”,规定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可以进行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对“彩礼”问题做了进一步解释: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Part 1
什么是界定彩礼?
一般而言,彩礼并非法律定义,但作为我国婚嫁传统习俗,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从法律性质上看,送彩礼可以看做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
Part 2
彩礼的法律适用前提
(1)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当地应有给彩礼的习俗,如果没有,一般不能认定为彩礼,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进行适用。
(2)给付彩礼的主观意愿
一般而言,彩礼都是迫于当地的习俗,本人可能非自愿的给付,这种情况下适用上述民法典婚姻相关条款,但如果本人完全自愿,无附加条件的赠与,是不支持追回的。例如案例二当中,原告向被告多次转账新年祝福、压岁钱、满月钱等费用,是原告表露情感,取悦被告及被告家人的行为,属赠与行为,因此上述费用法院并未作为彩礼,要求归还。
Part 3
彩礼纠纷案的焦点
彩礼纠纷案的焦点主要在于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例如案例一和案例二,但两者的判决又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也有很大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来看:
《纪要》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指男女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一旦共同生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即只要同居,无论彩礼去向如何,均不能全额返还。该观点目前似乎已经逐渐成为通说观点。
Part 4
裁判思路
0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一般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可以退还,但是也有例外情形。如案例一当中,双方共同生活10年,并孕有二子,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实质上双方已经构建了长期稳定的家庭关系,法院驳回了男方要回彩礼的请求。案例二中,夫妻双方相识到感情破裂也不过短短半年多时间,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法院也综合考虑到女方怀孕情形,酌定女方返还20%彩礼。
0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
如果机械地以结婚登记为标准,在生活中遇到多种情况很难完全适用,且容易被人钻法律的漏洞。比如仅按照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作为判断条件,就会很容易出现大家并不陌生的“骗彩礼事件”。彩礼的愿景可以理解为是达成一个正常家庭应当具备的各项条件,包括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履行夫妻义务等等,而结婚登记只是必要程序,并不必然意味着彩礼的条件就达到了,条件未成就,应当退还彩礼。因此,对于案例三中的情形,法院对退还彩礼予以支持。
0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案例四中,夫妻双方既办理了结婚登记,又共同居住一定的时间,为什么还需要退还彩礼呢?这就和上述法条中第三种情形“(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有关系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废止)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解释: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这是一条特殊规定的背景缘于近年来,频频有地方爆出“天价彩礼”,并不断刷新记录。不少人为了给付彩礼导致家里生活困难的情况,离婚后容易激化矛盾。
在案例四中,对于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其次,因为索要彩礼,导致原告为结婚向他人借款11万元至今未偿还。客观上造成了原告家庭生活困难。因彩礼用于购买五菱荣光牌微型面包车,故法院判决该面包车归原告所有。
近年来,彩礼纠纷的解决一直是个难题,虽然民法典与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彩礼退还标准做了相对具体的指引,但彩礼的退还标准仍不明确,尚待进一步完善。
彩礼的初衷是为了促成婚姻,但某些地方却成为一种陋习,甚至拿来攀比,作为衡量自身价值的标准,有悖于婚姻制度的初衷。因此,在尊重习俗的基础上,收授彩礼的标准应当结合实际,考虑双方家庭条件和当地生活水平给付,从而避免由彩礼引发纠纷。而在出现纠纷时,应遵守法律,尊重事实与双方意愿,通过协商解决,避免激化矛盾,酿成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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