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1】445
丈夫婚内与第三者保持非正当男女关系
并且为搏第三者欢心
多次转账、发红包
买手机、电脑、化妆品等物品
妻子能否要求第三者返还?
当然能!
甲某为乙某的配偶,两人于2011年登记结婚。2020年1月起至2020年12月期间,乙某与丙某保持非正当男女关系;在该期间内,乙某多次通过微信向丙某以转账、发红包的形式给付其11万余元,并为丙某购买手机、平板电脑、台式电脑、化妆品等其他物品。
2021年1月,甲某、丙某协商一致认可乙某赠与丙某的财物价值为14万元,并由丙某在其身份证复印件纸上出具借条一张,认可向甲某借款14万元,承诺一个月内偿还。2021年1月,甲某与丙某通电话并录音,丙某表示愿意偿还上述款项,但丙某至今未按承诺付款。
甲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丙某返还甲某14万元的欠款及相应的利息,由丙某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某与丙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乙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甲某的财产权利。甲某作为财产共有人,对该14万元依法享有一半的份额,甲某主张丙某返还财产,依法支持其享有的份额部分即7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丙某给付甲某7万元,驳回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甲某、丙某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乙某与丙某之间的赠与合同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丙某因无效赠与合同行为取得的财产,依法负有返还的义务,返还的财产应为其因无效赠与行为取得的全部财产,原审法院判决丙某返还财产的一半不当,依法予以纠正。二审法院最终改判丙某给付甲某14万元,驳回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乙某一年之内向丙某赠与的财产达到十余万元,而该赠与行为并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且乙某与丙某发展为男女关系,因此,乙某在与甲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共同共有人甲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十余万元赠与丙某,侵犯了甲某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同时,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对于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应取得一致意见,配偶基于不正当关系向第三者给付财产,违反公序良俗,损害了配偶另一方的财产权益,配偶另一方有权要求取得财产的第三者返还,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因此整个财产处分行为都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全额返还。原一审法院判决丙某返还财产的一半不当,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全部返还是正确的。
来源:济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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