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规定,首次审结了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该案女方是一名全职太太,她在离婚诉讼中表示,男方除了上班外,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要求分割财产时,让男方补偿她的损失。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这名全职太太的诉请,一审判决男方补偿 5 万元。对于家务补偿方面,以前的婚姻法也有规定,这旧法与新规究竟有何不同呢?
2 月 19 日,现代快报记者采访了专业律师,了解到民法典不仅删除了必须是 "AA 制婚姻 " 这一前置条件,还规定多付出的一方,甚至可以在离婚、分割财产诉讼外,专门针对要求家务劳动补偿方面进行起诉,更有利于维护多付出一方的权益。
江苏早有类似案例,
当时女方请求未获支持
詹先生和秦女士原本是徐州的一对普通夫妻,然而双方最终劳燕分飞。2018 年 10 月,詹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 12 月,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之后,二人又因为离婚后财产分割闹上了法庭,秦女士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自己经济补偿费 16 万元,可一审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秦女士不服,上诉至徐州中院。
关于秦女士在照顾子女方面,是否付出较多义务的问题。在二审时,秦女士的姐姐出庭作证,证明其曾经帮忙照顾、接送秦女士和詹先生的孩子。不过对于秦女士姐姐的说法,詹先生却表示异议," 上幼儿园基本是你接,是不是我送的?" 秦女士姐姐解释," 我一直都说是我接的,是谁送的我不清楚,与我无关,我可以不回答。"
詹先生对秦女士姐姐的讲述内容不予置否,根据詹先生的说法," 孩子从两岁上幼儿园,一直到上小学,基本是我送,她姐姐接。" 但孩子上小学之后,都是詹先生送孩子上学,詹先生的母亲帮助接,就连孩子的作业也是詹先生亲自辅导的。
法院审理认为,秦女士应当在离婚时提出,因为离婚时双方的夫妻关系尚未解除,相互有扶助的义务。可在离婚案件诉讼中,秦女士未主张要求补偿。此外,根据上述内容,不能认定詹先生及其家人没有照顾双方的孩子。双方家人基于具体情况,可能有一方照顾的较多,但尚不足以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的 " 付出较多义务 "。秦女士和詹先生都是上班族,工作之外的私人时间里,究竟谁抚养子女付出较多,秦女士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关于照料老人和协助另一方工作这两个情形,秦女士称,詹先生在睢宁工作期间,家务和照顾父母都是她来操持,但秦女士同样没有提供证据证实。
2020 年 5 月 11 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驳回秦女士的诉讼请求。
吕金艳表示,民法典对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 " 新 " 规," 新 " 在删除了 "AA 制婚姻 " 这一前置条件。以后,无论夫妻双方如何处置财产,只要一方在家庭生活中负担较多义务,就可以主张对方予以补偿。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对于此类情形还有更为细致的规定,就是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这样一来,以后多付出的一方,甚至可以在离婚诉讼、婚后财产分割诉讼之外,专门针对要求家务劳动补偿进行立案起诉,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文中人物除律师外,均为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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