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的规定。
本条来自《婚姻法》第29条的规定,几乎完全承继了原法条的内容,仅将原法条中的“或”全部改为“或者”,同时将原法条的一款内容分为两款表达。本条在本法制定过程中可以说是没有经历任何波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审稿审稿、三审稿的内容几乎完全沿用了《婚姻法》第29条的规定。一审稿将原法条中的“或”全部以“或者”代替,仍保留一款的表述形式,二审稿在内容和条文用语上与一审稿一致,但将一款变为两款予以呈现,三审稿对二审稿没有任何改动。
兄弟姐妹属于旁系血亲关系,人自出生起便与兄弟姐妹形成特定的亲属关系,这种关系也是社会关系中至为重要的一种。从血缘的角度来看,作为仅次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兄弟姐妹关系在家庭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传统家庭模式以大家庭为主,兄弟姐妹往往具有共同生活的经历,其相互间具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在经济上也会相互依赖,彼此支持。
如今我国已经对人口政策内容作出了调整,“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实施昭示着兄弟姐妹仍然是个人生活中至关重要的亲属。人的生存能力和生存愿望是难以估量的,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有些兄、姐即使尚未成年,他们通常也会想尽办法抚养弟、妹,这是人类生生不息的原始动力,这种客观事实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因此,赋予兄弟姐妹之间在特定情形下承担起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这不仅体现出对人类自然情感的尊重,满足血缘亲情之需,还有助于强化对家庭中的弱者保护,充分利用家庭资源实现社会保障目的。
兄、姐履行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应当满足三个条件,包括兄、姐应当具有负担能力,即兄、姐在满足自身合理生活需要之外仍然具有扶养弟、妹的能力;父母死亡或者没有抚养能力以及弟、妹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未成年人,存在扶养需要。关于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也包含三个层面的要求,即弟、妹有负担的能力,兄姐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以及兄、姐曾经扶养弟、妹长大成人。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兄弟姐妹间相互扶养义务”不以共同生活为限,兄弟姐妹既包括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和半血缘的兄弟姐妹,也包括“养兄弟姐妹”和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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