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受伤最深的可能就是无辜的孩子。所以,有些夫妻本来感情已经破裂,但为了孩子,选择不离婚;有些夫妻本来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为了孩子,又选择复婚。还有一些“夫妻”,在离婚以后又选择一起生活,但是没有办理结婚手续,这就使得问题更加复杂。王艳与赵同华在结婚5年后协议离婚,当时赵同华有外遇,所以自愿“净身出户”,把家里房屋、家具、存款等全都留给了王艳。离婚3年后,赵同华恳求王艳复合,两人就又生活在了一起,并先后生下了两个女儿,但是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又过了十几年,赵同华与王艳感情破裂决定分手,王艳到法院提起诉讼,她一方面主张两个女儿的抚养权,另一方面要求平等分割共同财产。但是,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两个女儿由王艳和赵同华分别抚养,王艳只能抚养大女儿;同居期间的部分收入不是两人共同收入,应当归赵同华个人所有。王艳很是不解,离婚前后同样都是共同生活,为什么她不能同时抚养两个女儿呢?为什么不能平分财产呢?其实最关键的问题是,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是夫妻关系,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共同生活是同居关系,夫妻关系和同居关系具有本质上的不同,这也直接决定了处理财产和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不同原则。结合本案,为大家讲解处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相关问题。首先,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本案中,两个女儿是在王艳与赵同华离婚后又共同生活期间所生,属于非婚生子女。但是,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父母仍应当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因此,不管两个女儿是不是婚生子女,王艳和赵同华都应该履行父母的义务,对她们作出妥善安置。其次,根据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和男女双方具体情况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作为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务的基本要求之一,如果未成年子女是已满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决时还要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本案中,两个女儿均已满8周岁,人民法院认真听取了她们的意见,同时考虑到赵同华收入相对较高且与二女儿情感联系相对更多,因此裁决由其抚养二女儿。最后,解除同居关系时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所谓一般共有,就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享财产所有权,所有权人之间有可能是等额的,也有可能是不等额的。具体到男女双方同居生活中,那么就要看一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并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比如,同居期间所得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收益等,原则上归本人所有,只有是两人共同购置或者共同经营所得财产,才属于两人共同所有,分割时一般也会根据贡献度等情况按份分割。但是,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原则上均属双方共同共有,分割时一般是均等分割,一方所得工资、奖金等收益都要参与分割。本案中的王艳与赵同华在离婚后又决定复合,但因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此他们共同生活的十几年只能被认定为同居关系,而他们的两个女儿却以“私生子”(法律上叫“非婚生子女”)的身份生活,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孩子的一种伤害。好在,不管王艳与赵同华的关系是否受到法律的约束或者调整,他们的两个女儿都依法受到保护。还需要指出的是,已达成的离婚协议为有效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王艳和赵同华离婚时两个女儿已经出生,而且约定了两个女儿都由王艳抚养,那么,这次解除同居关系时,王艳还可以获得两个女儿的抚养权。但这只是一种假设,王艳只能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决抚养大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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