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生活和婚姻有了不同的认知,很多人对于婚姻观念有所改变,非婚同居现象逐年增多。当传统道德观和现实的新理念发生碰撞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非婚同居到底是合法还是非法,应据具体情况而定。一方有婚姻同居和双方都有婚姻同居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法律所绝对禁止的行为,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重婚罪。而现行法律对未婚者同居并无禁止的规定,所以这类同居并不违法。双方之间和谐相处时则没有法律问题出现,但如果一方死亡或双方关系无法维系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便显现出来,这也是构成非婚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案件的主要类型。
非婚同居的原因
非婚同居的原因也是多样的。有人为了“试婚”非婚同居,近年来结婚的成本逐年增高,如果双方因为性格不合等原因离婚,很可能会引起双方家庭经济负担。因此很多人选择“非婚同居”来规避婚姻的弊端。有些人非婚同居是因为传统重男轻女思想作怪,女方生下男孩之后才领结婚证补办婚礼。还有人非婚同居是有家庭之后为了追求个人精神上或肉体上的刺激而背叛自己的婚姻家庭。非婚同居既然不被法律所肯定,那么当出现纠纷时势必会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双方不是合法夫妻,其夫妻关系因未经婚姻登记不被确认,双方之间没有相互抚养的夫妻义务,相互之间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但其非婚生子和婚生子具有同样的继承权。2、双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3、双方的财产处理问题:一般以同居双方的协议为先,没有协议的,对于其财产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按一般经济规则处理。4、双方债权债务问题:解除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5、已婚方赠与对方财产引发的争议:主要出现在受赠方与已婚方配偶之间,当前法律实践倾向于保护已婚方配偶。
总体来讲,非婚同居对于社会和家庭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在符合结婚的条件时一定要尽快登记结婚。如果一定要选择非婚同居这种方式生活,务必在同居之前考虑利弊并订立“非婚同居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认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同居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法院只解决同居期间子女抚养与财产纠纷问题。
《婚姻法解释(二)》第4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婚姻法解释(二)》第5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婚姻法解释(二)》第6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5条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