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1】449
几名船员受雇去塞内加尔捕捞金枪鱼
可合同未到期,就“违约”回国
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决解除他们与雇佣公司的劳务合同
并支付相关费用
这看似不合理的要求
竟然获得了法官的力挺
这到底是咋回事?
跟小编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王先生是一名从事捕捞作业的高级船员,2020年2月,他与青岛一家渔业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书》。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24个月,期间由该渔业公司安排王先生到西非塞内加尔从事金枪鱼的捕捞工作,并约定了工资、补贴等相关费用。合同签订后,王先生自北京乘机前往西非,并于2020年2月14日,在塞内加尔登上捕捞船开始工作。
该船配有当地船员,一般出海捕捞二十天左右,然后靠港卸货并补给。当时塞内加尔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后,当地船员在船舶到港后仍可自由上下船,可能引发疫情传播,所以王先生和另外几名船员,就向雇佣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可是并未获得同意。由于当时国外疫情严重,而国内疫情防控非常到位,处于保护自身健康安全的考虑,王先生和其他船员不得已自行垫付机票费用回国,并产生了住宿费、隔离费等相关费用。
随后,王先生和其他几名船员以雇佣公司未提供安全生产环境为由,将雇佣公司起诉至青岛海事法院,请求解除他们与雇佣公司劳务合同,并支付工资、隔离费等相关费用。
雇佣公司辩称,船员在违约的情况下,公司按月薪标准进行结算符合合同约定,应得工资已全部支付完毕,船员无权主张私自下船后的工资,船员私自下船后产生的国外费用、机票费用、隔离费用与合同履行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属于对方违约造成的可以避免的损失,应由船员自行承担。此外,船上没有出现新冠疫情,其他船员都在坚守岗位。随后该公司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涉案船员支付违约金、出国机票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生命尊严、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该规定赋予自然人在生命安全、生命尊严、身心健康遭遇威胁时寻求法律保护的权利,体现了生命健康至上的价值取向。本案纠纷系由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从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出发,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之规定。
相关船员以雇佣公司未提供安全生产环境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如果不是疫情的情况下,这几名船员肯定是违约了,可是这件事的意义就是在疫情的特殊情况下,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高于普通的债权!”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他们认为,王先生及其他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恰逢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整个世界谈疫色变,人人自危;他们所在的塞内加尔短期内罹患新冠肺炎的患者急速增加,政府一度宣布进入国家紧急状态;同时,王先生工作的船舶允许当地船员自由上下船而未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这些因素足以使其对罹患新冠肺炎产生恐惧与担忧;王先生相对封闭的工作环境又导致其信息来源相对单一,媒体连篇累牍的报道无疑加重了王先生对自身生命健康的担心与焦虑。
作为基本人权,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的法律价值明显高于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普通债权,其保护标准应相对宽泛,对主体的要求不应过于苛责。因此,船员出于对自身生命健康的考虑,在无力改变国外工作环境而国内已经控制疫情的情况下,向雇佣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在与该公司协议不成时选择自行离船返回国内,其行为在当时所处情势下是一种正当的选择,对其选择,应当给予适当的尊重与关切。
来源:青岛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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