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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说说消费者维权的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2020-04-27 11:13:15

阅读量:18416


01





一位好酒者,在网上闲逛时,偶入一家专营茅台酒的网店。在网店每个酒类的详情页,详细标注了“飞天茅台”的生产年份、品质状况等参数。一网页显示,生产于2010年的飞天茅台价格特别实惠,好酒者欣喜若狂,立即下单一箱,总价数万元!三天后,酒送到、包裹拆,送来的却是2019年的飞天茅台!


好酒者爱酒而不醉酒。认为店家构成“引诱消费”,马上找商家协商维权:商家辩称,我店所有酒类的详情页均是2010年,差别在于标题:销售当年生产的酒,标题上不标年份,而其他年份比如17、18年,均会明确标注,所以,购酒者选中的本来就是2019年的飞天茅台,不是2010年的,详情页记载是误写。


无可奈何,好酒者向消协反映后,立即起诉于对网络消费有管辖权的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店家给予买酒总价的3倍、接近10万的惩罚性赔偿。法院诉前调解委员会中的专业律师负责调解,认为买酒者如能全面观察售酒者的网页,当不至于被“引诱”消费;售酒者如能仔细清理销售页面的错误标注,当不至于对消费者形成误导,经过讲事实、辨法理,最后,店家不得不再多给购酒者一箱飞天茅台,并予经济赔偿,付出应有代价!


通过本案例,想提醒消费者的是,在自我维权无效后,可寻求专业调解机构帮助,他们将协助你:

①收集证据:尤其购买大宗商品,保存好商家的宣传广告页、商品参数页,以及来往的发货单、送货单、发票等单据;

②选准诉由:维权时是主张消费欺诈,请求变更合同呢;还是主张交货不当,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请求返还货款。理由不同,后果不同。


同时,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不贪图便宜,拒绝“优惠”陷阱!






02




赠品促销活动中的赠品交付


2020年新冠肺炎爆发,口罩和酒精消毒液供不应求,在特殊的时期,口罩和酒精消毒液,一度成了稀缺资源。


在这种背景下,某知名品牌手表商在其京东旗舰店页面宣称:下单即送KN95口罩和医用酒精消毒液。


消费者张某欲购买手表,但一直纠结选购哪个品牌。当其看到该知名品牌手表商下单即赠送KN95口罩和医用酒精消毒液的宣传,又考虑到自身对口罩和酒精消毒液的实际需求,于是再与客服确认赠送种类和数量后下单。


两天后,张某收到了京东快递,但只有手表,没有口罩和酒精消毒液。张某再次联系客服,却被告知,因为疫情,口罩和消毒液货源紧张,手表商没有货,但已经为张某登记,待有货之后,另行为张某配送。


张某甚是失落,之所以决定购买该品牌的手表,就是因为在疫情时期,其宣称下单即赠口罩和酒精消毒液,难道赠品与产品不应一起配送吗?如果不能同时配送,商家不应该事先告知吗?没资源还公然宣传“下单即赠送”,以此噱头引导消费难道不属于违法行为吗?


首先,在疫情期间,一罩难求。即便可以预约购买,何时拿到货,也不是很明确。该品牌手表商,便利用了这种消费者对稀缺资源的渴求心理,宣称“下单即赠”口罩和酒精消毒液。这就让消费者产生表商有资源的认识,只要从表商购买手表,便可以获得口罩和消毒液。


其次,如果表商能够及时兑现自己的承诺,其利用疫情形势,引导消费的行为纵使不合理,但不至于违法。但是本案中表商并未且不能及时兑现赠送物品的承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表商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的附赠行为,有误导、欺诈消费之嫌。具体理由如下:


一、根据一般交易习惯,“赠送促销”活动中,表商应有及时交付赠品的能力,赠品和主产品应该同时交付。如果表商不能同时交付,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换句话说,表商没有事先告知“先登记,后赠送”,那么赠品与主产品就应同时交付。


二、表商事后告知张某先登记,待有货后优先配送,其行为说明表商在买卖主产品的事后,没有交付赠品的能力,隐瞒事实真相,使消费者产生了错误认识,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赠送促销活动,未特殊声明的情况下,赠品应与主产品同时交付。如果买家未能同时交付赠品,甚至没有交付赠品的能力,买家构成误导、欺诈消费。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赠品促销中,赠与行为基于买卖行为而产生,如赠品存有质量瑕疵或安全隐患,买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3





毛阿姨今年60岁,平时喜欢收藏邮票,一天北京某文化艺术交流中心的业务员齐某联系毛阿姨说“您手中的藏品可以做登记,找买家当天就可以出售变现”,毛阿姨便把手中的藏品邮票交给齐某做了登记,几天后齐某告知毛阿姨可以与买家见面。


见到买家后,买家挑选了毛阿姨15套邮票,谈好价钱后问毛阿姨是否有收藏证书,毛阿姨并没有收藏证书,自己也没有办理渠道,这时齐某告诉毛阿姨,自己有个客户之前在某某广告公司办理的收藏证书,并帮毛阿姨联系了该公司,询问到办证价格为4万元,3-5个工作日就能办好。买家便催促毛阿姨尽快办理收藏证书。


第二天毛阿姨便凑了3万元去找齐某,让他协助自己办证,因钱不够齐某还帮毛阿姨垫付了一万元。毛阿姨刷卡支付3万元后,要求业务员提供收据,业务员只提供了盖有某某广告公司盖章的刷卡凭证。


之后,毛阿姨便处在漫长的等待中,从3-5个工作日拖延到7-15个工作日,毛阿姨始终未见到自己的收藏证书,自己的电话也被业务员拉黑,到之前去过的公司地址,公司也早已关门,毛阿姨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遂将某某广告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由于某某广告公司通过登记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故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予以审结,法院判令被告全额返还毛阿姨支付的费用并赔偿利息损失,现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老年人法律意识淡薄、辨别能力较弱,假借可高价出售藏品来诱骗老年人办证、收取上万元办证费用后改头换面、关门大吉,使得消费者索赔无门。






04




外卖吃出异物维权案


消费者刘女士从某外卖网上订购牛杂汤(中份)一份,在就餐过程中发现汤中数根毛发,本以为可能是牛毛等杂质,但随后发现在牛杂汤容器底下混有大量类似人体毛发等物质。


此时,刘女士已经吃下一半牛杂汤,看到此景,刘女士顿时恶心难受,呕吐一晚。第二天,刘女士感到胃部疼痛难忍,便去就近医院急诊,并向外卖网站客服反映情况。根据外卖网站客服要求,将拍摄的食物照片和部分商家信息提交给外卖网站客服,但之后三天,外卖网站却一直没有回复。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因此,如果外卖网站平台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该平台需要承担责任。外卖网站收到《律师函》后第一时间和律师联系并提供了书面的牛杂汤实体店的营业信息。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该牛杂汤实体店负责人收到《律师函》后,在协调下,双方达成并签署谅解协议,牛杂汤实体店负责人当面真诚向刘女士道歉并赔偿刘女士人民币2000元。



来源:网络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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