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归根结底打的是证据。证据之于诉讼,具有重要意义,没有证据,就没有诉讼,有了证据,才能进行诉讼,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事实的依据和标准。不过,拆迁案件是行政案件的一种,大量的证据掌握在拆迁方手中,这是否意味着被拆迁户无法获得维权主动呢?
答案是否定的,在很多情况下,不少证据需要由政府部门举证,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
一般情况下,如果拆迁户认为拆迁方的行为违法,此时不需要被拆迁人来证明,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拆迁方证明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合法的。也就是说,只要拆迁户认为违法,首先就要推定该行为违法,如果拆迁方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不少助力拆迁户获得胜诉都是因为征收方无法“自证清白”,以下述判决书为例,拆除部门以违建名义实施强制拆除行为,需要在庭审中提交证据证明自己认定违建的行为依据,否则便是证据不足,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由于拆除部门未提交证据证明相关行政行为合法,最终,法院判决拆除行为违法,并责令拆除部门30日内恢复原状。
为什么要加重征收方的举证责任呢?主要是考虑到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需要有足够的依据,但这些信息一般都在政府内部传递,如果不进行公开,公民很难有机会获取。
因此,行政机关与拆迁户相比更有举证能力,也是考虑到在行政诉讼中尽量让双方有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立法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尽量照顾行政相对人。
所以,如果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必担心没有证据进行维权,可以大胆地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拆迁方有更强的举证能力,需要为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证据,但不代表拆迁户没有任何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被拆迁人的几种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其超越起诉期限的除外;
2、证明被告的不作为;
3、要求行政赔偿时证明其遭受侵害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举证的事项。
由此可见,拆迁户所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基本都是能够推动诉讼进行下去的事实。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拆迁方不作为的证明责任也不是一概由原告承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免除拆迁户的证明责任:
1、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职的情形;
2、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证据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在特殊的情形下,双方都不能提供证据,此时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这样的情形包括: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4、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被告可以不对其合理性举证,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取证;
5、对于应该提供原件而不能提供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核查或调取。
这主要是因为在现有的体制下,拆迁方也背负着巨大的责任风险,适时由人民法院介入,一方面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另一方面体现了双方在风险化解中的合作,共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的维权过程中,虽然拆迁方要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但被拆迁人也要尽量搜集这一方面的证据,进行相应的准备,原因是:
首先,做到心中有数,被拆迁人要尽可能地了解整个案件情况,以及拆迁方各单位之间的职权分工,更好地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其次,庭审中还有质证环节,如果对拆迁方举出的证据产生怀疑,则需要举证说明自己怀疑的理由,此时就需要有充足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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