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许多老百姓通常会租用别人的房子来做一点小本生意,然后将租来的房子重新装修、定做柜子之后再营业。但是近几年,随着城市不断的发展,不少的商铺、店面都被拆迁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应当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同时还要给予补助、奖励以及装修补偿费等。
此时可能就会有不少的老百姓疑惑,我们的店面是租来的,那么这拆迁补偿费有没有我们的份,装修费应该要归谁?
承租人能否获得拆迁补偿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那么从此条规定中我们看到,房屋拆迁补偿的对象只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并非承租人,并且租客能否获得拆迁补偿也并非是按租住时间长短来决定是否有权利申请拆迁补偿。
拆迁装修费应该归谁?
虽然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承租人无法获得房子的补偿费,但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要受到保护。下面律师就通过一则案例来为大家简单的讲解一下
程先生在经过市场调查之后,打算开一家专门卖蛋糕的店铺,于是便与洪先生签订了《门面租赁合同》,合同里约定程先生租赁洪先生的门面。租赁房屋后,程先生为开店经营花费了四万多元对门面进行了装修,同时又花费两万多元定做了店铺展柜。几个月后,程先生便注册了个体工商户,正式开店经营。
但两年后,程先生所承租的店面要依法被征收。随后,相关工作人员便对程先生店铺内的装修及附属设施设备的价值进行了评估。我们都知道,拆迁补偿费一般是给予房屋所有权人的,因此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便与洪先生签订了补偿协议。
而另一边,程先生以为装修费及店里的附属设施应当归自己所有,但直到门面被依法征收,在搬迁时才知晓,洪先生早就领导取门面的装修费及附属设施补偿费等。于是,程先生便与洪先生进行协商,但协商未果。之后,一纸诉状将洪先生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洪先生认为,被征收的门面是自己所有,所以装修费和附属设施费也应当归自己所有,而且其还称自己从来没有与程先生从来没有达成过门面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费归属的协议,程先生没有任何依据获得该补偿。
同时,程先生在搬离租赁门面的时候,已经将能够搬离的附属物设施搬离,不能搬离的应当视为对权利的放弃。因此,程先生无权主张该项补偿费用。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本案中,因相关部门征收导致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解除。该事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双方争议的房屋室内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费系针对房屋室内装修及附属设施所有人作出,并非针对房屋所有人作出。因此,洪先生主张这项补偿款全部归其所有的主张不成立。由于程先生和洪先生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双方的合同履行情况、租赁期限、合同解除事由以及装修装修残值价值等因素,确定双方按照70%与30%的比例分配诉争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费。
最终程先生分得这部分补偿费的多半补偿,洪先生得少数补偿。但洪先生并不服该判决,于是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而本案中,洪先生对程先生对涉案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并未明确表态,且也未提出反对意见。故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最终洪先生的诉求被依法驳回。
对此,律师提醒大家,无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都应当要明确权利义务。尤其是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同时还要明确租赁合同到期或是遇到拆迁时,装饰装修费或是物品归谁,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矛盾的发生。
房屋拆迁较为复杂,所涉及的问题也相对要专业。因此,无论是承租人还是被拆迁人在遇到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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