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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碧海公司诉称,小张系其公司销售人员,在入职时,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且小张已签字确认知悉《员工手册》及其公司规章制度等内容。碧海公司在日常考勤管理中发现,小张与该公司另一员工小王的考勤打卡时间多次高度相近,在同一台打卡机上的打卡记录相差仅数秒,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及考勤系统记录发现,该二员工存在多次相互代打卡及相互委托打卡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小张辩称,其不存在公司所述的代打卡及委托他人打卡行为,碧海公司的辞退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故不同意碧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监控视频显示,小张及小王均存在手持不同卡片、在同一打卡机上先后打卡的情况,且可与考勤系统中的记录相印证,可以证实小张存在多次代他人打卡及委托他人代打卡行为。碧海公司的《员工手册》系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经向小张公示,其中载明,以任何行为伪造、干扰员工出勤数据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他人或帮助他人在上下班时代打卡,伪造考勤记录等行为均属于严重违纪。碧海公司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均已履行通知工会程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碧海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小张与公司其他员工存在互相代打卡的行为。碧海公司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载明“委托他人或帮助他人在上下班时代打卡”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及相应的解雇后果,故小张对此行为应当持有预判。此外,小张的行为亦违反了基本劳动纪律,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尊重互信造成不利影响。碧海公司《员工手册》系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小张公示,辞退小张已履行通知工会程序,故碧海公司解除与小张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小张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小张在工作中存在多次代他人打卡及委托他人代打卡行为,该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相关制度,亦违反基本劳动纪律、有违职场诚信,故碧海公司有权依法按照《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 遵守劳动纪律、恪守职场诚信不仅是职场中不可轻易违背的黄金准则,更是劳资关系得以正常维系的重要保证。劳动者应当时刻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坚守职场诚信,而用人单位亦可进一步提升及优化员工管理方式,以期共同建立与维护健康和谐的劳资关系。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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