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问:美容纠纷出现后,美容者应当注意收集哪些证据?
医疗事故律师回答:
案例:
郭某曾在他处进行人工骨粉额部凹陷填充术,后在广州进行局部骨粉刮除术及凝胶填充术,因对其术后形态不满意,便到某医院做修改手术。手术前,该医院为郭某拍摄了7张术前照片,双方签订了《美容整形手术协议书》(背面为《手术记录》)及《术前须知》,上述材料均存放于该医院处。术后双方发生纠纷,共同将《美容整形手术协议书》及《术前须知》封存在档案袋内,并签上郭某姓名后存放于医院处。
郭某认可7张照片,但认为照片有涂改现象,上面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经公安部进行笔迹鉴定,结论为:《美容整形手术协议书》中的“术前情况记载、诊断、拟施手术”栏的内容与其上其他内容书写时间未检出差异;《手术记录》中“手术过程”栏的内容与其上其他内容书写时间不同;《术前须知》及档案袋上的“郭某”签字与郭某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双方对该笔迹鉴定结论中对己方有利的部分予以认可,对己方不利的部分不予认可,但均未提出相反证据。法院认为,郭某目前额部确实存在不平整等问题,且局部提示可能有神经损伤。
此次手术前,虽郭某在他处做过额部美容手术,但由于该医院没有提供在此次手术前郭某额部实际状况的详细记录,不能排除其实施的手术与郭某目前状况有一定因果关系。除退还手术费用外,还应对郭某合理经济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并应给付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有关美容纠纷的民事诉讼中,证据尤为重要。美容纠纷中涉及的证据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一般而言,美容纠纷中美容者需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
一是对任何美容整形手术都要进行符合医学摄影要求的局部照相,必要时作为证据;
二是进行美容手术时每次的就医资料,如收据、挂号单、书面就医记录以及看诊的病历记录。此外,相比于生活美容,医疗美容的专业性更强,除了需要上述资料作为证据外,还有特殊的要求,如有可能需要对医疗美容纠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此时就需要很多的专业资料,如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等。虽然上述专业资料一般都由医疗美容机构进行举证,但是患者也应当注意保存能拿到手的相应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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