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出现令人震惊的一幕中,在福建泉州,一个3岁的女孩正准备过马路,而稀释一辆汽车从10米外正迅速驶来。装修工徐桂芳在看到这,毫不犹豫地冲上前。他被撞倒出两三米外,救出了小女孩!
徐桂芳,泉州惠安人,在安溪长卿镇从事装修工作。 7月8日晚上,他吃完饭,在出租屋外的路边散步。突然,他看到一个三四岁的女孩从对面马路跑出来,而一辆汽车正迅速驶从十多米远的地方驶来。徐桂芳没多想,大声喊着小女孩停下来,急忙将她推开,幸运的是,小女孩及时停了下来,但徐桂芳却没有那么幸运,汽车驾驶员发现他突然从公路上跑下来时突然刹车,但是为时已晚,他被撞倒了,冲出两到三米开外,小女孩离刹车车不足一个身位。
事故发生后,许多市民立即前去检查徐桂芳的伤势,并寻求帮助。后来,他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徐桂芳头部和身体多处受伤,没有生命危险。目前,徐桂芳恢复良好。
小女孩的家人也对拜访徐桂芳牺牲自己以拯救他人的警官的英勇行为表示感谢。民警探望舍己救人的许桂芳那个被撞飞的徐桂芳的身影使我们揪心并深深感动!正义永远不会缺席,做一个有温度的人是没错的!那么因见义勇为而受伤,医药费谁出?
因见义勇为而受伤,医药费谁出?
对于救助者见义勇为,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应界定为“无因管理”,相应的赔偿、补偿依据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了。
《民法通则》第109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依据这一规定可见,在有侵权人的情况下,比如制止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犯罪时,见义勇为而致救助人受到损害的,首先可以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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